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507
随着我国城市化加快,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4月7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案件,确定被征地农户的标准应当看他是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不能看是谁在实际耕种,实际耕种人如果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权获得土地补偿款。
1999年,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3.5亩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初,因全家外出打工,张某与本村村民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由李某转包张某的3.5亩耕地,期限为15年,李某每年向张某支付转包款1100元。2009年,该村集体28亩耕地被依法征收,张某的3.5亩耕地也在被征收的范围内。经村民会议决定,将土地补偿款中的70%用于被征地农户的补偿。经折算,3.5亩耕地可以获得10万元补偿款。张某和李某都主张获得该10万元补偿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管理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户,应当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农户张某虽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的形式流转给李某,但张某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并未发生任何变化。李某基于转包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转包地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李某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获得分配剩余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外,无权对本案中应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土地补偿费主张权利。张某虽将其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转移,因此应当认定张某有权获得10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