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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打妻子致死 潜逃17年被抓回获刑——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42
因妻子与人同居,丈夫竟殴打其致死并潜逃17年。丈夫虽获被害人亲属谅解,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5月17日,被告人付立轩故意伤害一案在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付立轩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付立轩,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小涧镇吴圩村大付庄。2010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2年农历11月,被告人付立轩的妻子许某某与本庄村民付某某外出同居生活。1993年1月30日晚,付立轩得知两人返回,便与他人一起将许某某带回家中。晚10时许,付立轩将许某某吊在自家房屋梁上,用皮带、树条进行殴打。后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系被钝器类工具连续多次打击臀部及两下肢,造成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叔叔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付立轩潜逃外地,于2010年11月被抓获。归案后,被害人许某某亲属表示对其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付立轩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付立轩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立轩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立轩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害人许某某有明显过错且被告人付立轩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被告人付立轩酌定从轻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