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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老师搬运物品受伤 幼儿起诉幼儿园获赔偿——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878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赔偿纠纷,及时作出了判决,保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现年6岁的晓房(化名)入托某幼儿园,他在上活动课后,应老师要求搬垫子返回操场途中,与同行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其右肱骨外髁骨折,该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为此,晓房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等总计达12.6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10.3万余元。
    2010年9月15日上午,晓房等幼儿在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上课。晓房及其他4名幼儿应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名幼儿在无老师陪同的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遂住院手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并对该损伤的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了认定。
    今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法庭上,幼儿园对幼儿晓房受伤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晓房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中管理职责即指为保护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安全,依法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现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房等幼儿协助搬运活动用垫子后,让这些幼儿自行返回操场,老师未陪伴在旁边对幼儿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束,以致幼儿晓房受伤,幼儿园未尽法定管理职责属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去双方对没有异议的损失赔偿款部分,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适当的认定。(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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