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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该怎样维权?——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796
    “过劳死”一词缘自日本,指的是劳动者由于工作、生活规律遭到破坏,疲劳过度、压力过大,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在我国,“过劳死”现象而今时有发生,甚至已呈大幅上升之势。
    专家认为,“过劳死”往往发生于超时间工作者、夜班多且工作时间不规律者、长时间睡眠不足者、自我期望高且容易紧张者、几乎没有休闲活动者、IT工作者。因而建议通过以下方法,摆脱过度疲劳:一是适当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积极休息。如果是心理疲劳,千万不要滥用镇静剂、安眠药,应及时找医生检查和治疗;二是多吃含蛋白质、脂肪和丰富的B族维生素食物,多吃水果、蔬菜,适量饮水;三是每天都要留出合理的休息时间;四是多进行有氧运动、腹式呼吸、做保健操、点穴按摩。
    问题在于,专家建议的只是一种自我调节与控制,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身不由己(在“过劳死”案件中,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恰恰又遭遇了“过劳死”时,该怎样维权呢?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已构成工伤,家属可以要求给予工伤赔偿。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如果只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乙点之规定处理:“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即:“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 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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