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
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
(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受害妇女可以向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部门、纪检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也可以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如2002年,某市一位妇女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自己被上级领导性骚扰长达一年多,经查实后,这名副厅级领导被免职。
(2)到公安机关报案。受害妇女可以到案发地或者对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报案,接受警察的询问,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受害妇女要明确提出自己的具体要求,以便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如2005年6月,某美院女模特在上课时被一男学生语言骚扰,并强行摸胸。女模特立即把情况反映到学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男学生被处以
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并在受害人的强烈要求下,写下了两份检讨书。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妇女可以到案发地或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做出判决。如2002年,某学校女教师何某把该校教研室领导告上法庭,要求他就两年多来的性骚扰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由于何某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法院予以采信,认定被告的侵犯事实成立,责令被告赔礼道歉。这是全国第一个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4)可以到妇女联合会投诉,请求帮助。妇女联合会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女联合会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例如上面说到的何某胜诉一案,她向法院提供了对方写下的保证书、学校对对方的处罚决定和谈话录音,有力地证明了侵害行为的存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