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17
“三期”女职工被侵权已成为普遍现象,这是性别歧视在劳动就业中的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妇女就业问题社会化支撑体系发达,比如妇女利益的维护组织、妇女问题研究协会的介入,都会使女性的劳动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这是值得参照的。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妇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个别企业或女性个人来承担生育责任。通过建立起强大的保护网,使准妈妈们的权益受到切实的保护。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企业解聘怀孕女工的做法是违法的。受到侵权的“三期”女职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是: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要走完仲裁、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其中绝大部分上诉人是用人单位一方,尽管单位一方找出各种“事实和理由”替自己辩解,但大多数都逃脱不了败诉的结果。明知会败诉却仍继续侵权,这些企业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是“三期”女工正处于身体的非常时期,仲裁、诉讼这一漫长过程会对她们的心理、生理造成巨大压力,而许多用人单位也正是抓住“三期”女职工的这一特点,明知自己注定败诉,也要滥用诉权,故意拖延时间,以使本单位其他女职工望而却步。二是这些企业也确实感到很“委屈”:女工怀孕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法正常工作,尽管女性怀孕、生产也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是一个赢利主体,本应由社会承担的生育责任却让企业来承担了,这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