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35
据报道,西安市中级法院在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公开审理后,向参加旁听的500余人发放了调查问卷。问卷上的问题包括:“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对于此种征询民意的做法,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为,司法机关如此征求民意,不仅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与精神,同时也主动跳进了所谓民意的泥沼。不可否认,民意在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开、保障程序正义等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司法屈从了非理性的民意而造成了为数不少的冤假错案。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把握和利用好民意,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那么,司法应如何正确应对民意呢?
法制进程的推进促进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拓宽了民意表达的渠道。近年来,几乎每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因其背后的汹涌民意而将司法机关推至了风口浪尖。司法机关多是“顺民意而为”,鲜有敢“忤逆”民意的判决。但这些屈从民意的判决并非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面对强烈的民意,法官不能视而不见、无所作为;但也不能一味地屈从民意,而应“反客为主”,对民意因势利导,以求民意与司法的良好互动。
首先,司法不应屈从于民意
司法应该是独立的,独立是司法的重要品格。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具有严格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如果过分地考虑民意,必然将法律问题道德化,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便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所以,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独立地作出判决,而不应屈从于民意。
民意具有不确定性,司法不应被民意所左右。民意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民意不宜成为法律天平上的砝码。民意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非理性的民意可以借助网络这一介质而发酵和蔓延,并进而形成主流民意。司法如果随民意而动,就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司法屈从于民意会造成法治精神的破坏。虽然司法依民意判决可能会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完全顺应民意地司法会导致刚建立起来的法律理念与信仰的坍塌,并进而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其次,司法应主动引导民意
在法治社会,民意应有充分的表达渠道。在立法之前,应给民意以充分表达和尽情展示的机会。立法者应综合分析民意并将正当合理的民意引入法律。而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司法机关就应严格遵循法律,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司法者的理性而不是民意的激情。
司法应主动引导民意。司法不能屈从于民意,也不能忽视民意。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制还不健全,离司法的完全独立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不考虑民意也是不现实、不理性的。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及时通过合理渠道将必要的审判信息公布于众,如此既有利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杜绝非理性民意的滋生与传播。如果在司法的各个环节,有关部门能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布,对定罪及量刑的理由进行详细地剖析和释明,在防止民意被误导的同时也使民众接受了法律知识教育。正确引导民意使其理性化,是司法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理性的民意可以促进法治的进步,非理性的民意会阻碍法治的进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还不成熟,这就需要对人们进行正确的引导。在司法领域,对于民意,我们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法律人的使命是推动建立独立高效的司法体制,同进创造更多的途径让民意得以理性和充分地表达,这就需要司法主动引导民意,而不是被动屈从于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