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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退休打工族维权的尴尬——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605
    如今,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因为不知道退休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近日,家住宿城区的刘阿姨向我们反映了她遭遇的头疼事。
    2009年9月1日,55岁的刘阿姨退休后应聘到我市的一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元。刘阿姨说:“自2009年9月起,到2010年12 月,我一直在公司从事后勤工作。但公司只给我发放了2009年9月1日到2009年10月31日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后来我向宿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宿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决。”
    刘阿姨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却败诉了。记者从律师那里了解到了具体的原因。律师告诉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刘阿姨的年龄已超出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刘阿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她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同时,应注意的是,用工部门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有不少老年人为了找份工作而上当受骗,吃了不少亏,却不好维权。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
    宿迁维权网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像刘阿姨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再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
    刘阿姨的遭遇也给咱们广大老年人提了个醒,以后出去找工作可要多留个心眼儿,注意签好合同,免得自己出了力还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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