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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仍然不够“超脱”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843
    住建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日前公开向社会发布。该“办法”是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生效后,住建部为实施该“条例”所必须颁行的配套性行政规章。 
  房屋“拆”改“征”,应算作官方痛定思痛后的“字面思过”。对照2003年旧版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这次制定的“办法”在行政强制力和“亲民特性”上都明显得到提升,旧版“指导意见”作为政府文件不具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各地政府可“接受指导”也可自搞一套。“指导意见”进化为“办法”当然着重于内容,主要有两点需着重强调: 
  原先被拆迁房屋的估价被限定为“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由于“参照”和“类似”均属不确定性用语,意味着旧版“指导意见”在骨子里并未将被拆迁房屋定义为“房产”,由此导致补偿环节行政裁量权被无限放大。而“办法”则规定“完全按市场价格作为房屋征收的评估起点”,只要切实按“办法”操作,“征收冲突”应当明显减少。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也是落实《物权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一个实质性举措。 
  确立了价格评估的操作底线。“办法”的第二亮点是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改由“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一条体现操作过程致力于程序公正,既尊重被征收对象的选择权,亦使政府在征收操作相对超脱了许多。 
  然而,笔者也要指出,从情理到法理,“办法”与政府的关系本可更“超脱”一些。譬如,受被征收对象委托的评估机构虽以第三方身份出场,但仍存在遭地方政府或被征收对象“买通”,合谋侵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双向道德风险。规避以上风险,共计三十三条的“办法”并未设置明确的“防范硬措施”。这都为“办法”在实施阶段“走形变样”预埋了伏笔。此外,征收双方及评估第三方在出现矛盾时政府本当尽量避嫌,让司法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可“办法”偏偏就此着墨太少甚至出现了空白。 
  综上所及,这一总体呈现为与时俱进的“办法”,在实施一个阶段后,结合新出现的突出问题,尚有细化完善的较大空间,这一天应当尽量“赶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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