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93
两天内两起“亲杀”案发
5月6日21点左右,山东蒙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干警接到一个电话,一个年轻的男性声音在电话里说:“我杀了人,我把我妻子、父亲、继母给杀了。”干警听到这里心里一惊,赶忙问:“你姓什么?现在在什么地方?”
“我姓宋,我在坦埠镇去中山寺的牌子这等着,你们来车把我拉走吧。”
“你在那等着,我们马上到。”
正在110准备出警的时候,蒙阴县坦埠镇派出所的值班人员也接到了一个电话:“是派出所吗?我在去中山寺牌子这里,去你们派出所怎么走?”值班人员说明了坦埠派出所的位置之后,没过多久,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来到该所投案自首称:当晚先后在旧寨乡杏山子村、坦埠镇西河南村将妻子黄某、父亲宋某、继母徐某杀死。
来投案的男子与前文中两个电话中的人是同一个人,他叫宋明(化名),是蒙阴县旧寨乡杏山子村人。公安机关经过对其进行讯问和侦查,认定2011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宋明因琐事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当日19时左右,宋明在家中采取手掐脖子的方式致妻子黄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随后他产生杀死其父亲、继母的恶念,于是骑两轮摩托车携带铁锤、美工刀赶至坦埠镇西河南村的父亲和继母的家中,采用铁锤击打头部、美工刀刀割喉部的方式致继母徐某双侧颈总动脉、劲内静脉等血管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致父亲宋某颈部血管破裂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办案人员介绍,宋明只有初中文化,初中毕业后先后在临沂、淄博、杭州、蒙阴等地打工,今年3月24日放假后一直在家务农。
“我杀我老婆是因为5月6日我们吵架后,她要跟我离婚回娘家,我一时冲动,我想既然不过了,我把她杀死算了,我也不过了。”宋明向侦查机关供述称,至于杀死妻子后为何又杀害父亲和继母,宋明的回答是,既然老婆死了,自己也没什么指望了,“反正我也是死,杀一个是死,杀两个、三个也是死,我就打着被枪毙的谱,把我父亲和继母一块杀了,也算是报仇了。我父亲和我妈妈离婚后又找的我继母。别人给我介绍对象时,我继母还跟人家说我坏话。我让父亲给我盖房子结婚,我父亲不给盖。我恨他们,所以才杀了他们。”
5月19日,蒙阴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明。
就在宋明“亲杀”案发生的前两天,与蒙阴县100公里之隔的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也发生了一起恶性“亲杀”案件:5月5日凌晨,23岁的犯罪嫌疑人史杰(化名)将岳父用刀杀害,并将岳母、妻子和女儿用刀砍伤。
据史杰交代,结婚前他与妻子公某的关系很好,但结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两人的感情下滑,经常发生争吵。今年农历2月份,公某带着1岁半的女儿回了娘家,之后史杰多次要求妻子带孩子回来,但妻子没同意。5月5日0时30分左右,试图将妻子劝回或将孩子要回来的史杰持事先买好的刀翻墙进入岳父家,找到妻子公某,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听见动静后进屋的岳父被史杰用刀砍死,随后,史杰又挥刀砍向岳母张某,由于张某抱着史杰的女儿挡了一下,史杰在发现女儿被自己砍伤后,更恨岳母张某,后持刀追赶张某,将其砍伤。
“在进入岳父家前我想实在谈不成只能这么做,但我也想着最好能把事谈好,最后还是没谈成。”据史杰供述称,案发前他打算跟妻子好好说,“让她跟我回去过日子,但是越想越气,想她说不愿跟我过了,又想他妈妈嫌我懒、赚钱少,以前我老婆从娘家一回来就嫌这嫌那,我怀疑都是她妈妈在后边说我坏话。我最恨我岳母,我走到今天跟她有很大关系。”
5月5日,史杰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兰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暴力性强,情感和金钱是两大诱因
两天之内在临沂市兰山区和蒙阴县发生的以上两起恶性“亲杀”案有一些共同点,比如,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家在农村的“80”后,史杰出生于1988年1月,宋明出生于1986年11月;两人都是初中文化;都是因家庭琐事而向亲人痛下杀手。
这两起案件只是亲属间暴力犯罪的一个折射面,近年来,临沂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此类案件。从2008年至2010年,临沂市河东区、临沭县、沂南县等三个地区的检察院办理亲属间暴力犯罪案件共52起。
临沂市检察机关在综合分析这些案件后发现,此类犯罪存在三个共性。
一是暴力性强。亲属之间的犯罪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中绝大多数则为重伤害案件和伤害致死案件。比如,临沭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2008年至2010年共受理亲属之间暴力犯罪案件13件,其中故意杀人案6件,故意伤害案7件(其中有2件系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二是临时起意型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亲属之间暴力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由于关系较为亲近,所以此类犯罪大多是临时起意型的犯罪,没有经过犯罪预谋等行为,大多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一时冲动,产生犯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在沂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的18起此类案件中,临时起意型犯罪有11件,占全部案件的61%。由于临时起意型犯罪增多,导致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突发性,被害人一般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受侵害,所以更容易导致死亡和重伤的结果。
第三,从犯罪的主体看,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的男性犯罪嫌疑人。从临沂市三年来受理的该类案件看,8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为男性,且一般是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处理问题,从而导致了亲属之间暴力犯罪的发生。
办案检察官指出,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从而导致矛盾的爆发,是亲属间暴力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在人们心里也形成了这种观念,即家务事是家庭内部的事,作为外人不应插手,所以面对家庭矛盾纠纷,一直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很多人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家庭内部成员即使发生矛盾,当事人也当作是家丑,没有主动去“告”,而是选择忍受,最终忍受不了,矛盾升级,导致犯罪发生。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婚外情也为“亲杀”案埋下隐患。由于日常生活压力大,特别是在一些相对较贫困的地区,有些夫妻之间为生活所困,经常发生争吵,相互猜疑,虐待、家庭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犯罪。沂南县检察院办理的18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夫妻关系或姻亲关系的有15件。其共同起因之一就是夫妻感情不合、家庭成员关系不和睦,经常因为因琐事发生争吵,然后夫妻之间产生殴打行为或者女方家属为给女儿出气,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而婚外情则导致了“妻子伙同情夫杀死丈夫”,“妻子因害怕婚外情暴露而捂死了仅几个月大的无辜婴儿”,“受传统观念影响很深的父亲勒死了女儿并将与女儿一起私奔的已婚男子砍死”等案件的发生。
金钱也是亲属间暴力犯罪的一个关键词,在钱和利益面前,亲情显得苍白无力。比如,案发时年仅17岁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因为一部手机就将自己的亲弟弟杀死;犯罪嫌疑人陈某为了索要区区几百元的小麦补偿款而将自己的岳父母杀死。
此外,心理不健康和精神疾病在农村往往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从而成为“亲杀”类暴力犯罪的诱因。比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家人却一直不知情,最后犯罪嫌疑人因为不想让父母生活太劳累而将父母杀死,父母也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家庭冲突日益血腥化
三个县级检察院三年办理52起“亲杀”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这个发案比例可以说是偏高的,意味着这是一种值得思考的法律文化现象。
“犯罪嫌疑人向亲人痛下杀手、暴力杀害,说明家庭冲突已经日益尖锐化、暴力化、血腥化。在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条件日益改善的情况下,为何家庭矛盾会更加激化?亲属间的暴力、血腥事件频发?这是一个严峻的拷问。”张建伟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将“亲杀”案分为两类,一类发生在亲属、亲子之间,一类发生在婚姻关系、情人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从犯罪动机和起因来看,利益因素的比重很大,如今社会越来越物质化,金钱至上的风气越来越重,人们对利益和权利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一旦感觉利益受损,容易寻求非正常的解决途径。不过,主要还是与情感因素有关,一些与情感有关的“亲杀”案中,在外遇、背叛、虐待等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原本内向、怯懦的犯罪嫌疑人会由爱生恨,变得攻击性很强,攻击手段和后果也往往比较严重,甚至选择同归于尽。
皮艺军指出,“亲杀”类案件有一个突出的外部特征——案发时是在与外界隔绝的狭小的物理空间,比如院子、室内,不像其他纠纷可以向外界寻求救助。而且亲缘关系的暴力冲突现象与我们的民族性和历史传统有关,中国人求助公权力的意识比较淡薄,公权力对私人空间的干预也比较少。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纠纷,当事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和羞耻感的因素,一般不主动要求外部干预,甚至排斥外界的干预,而寄望于自行解决。
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一个案例说明了这一点。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一名男子对78岁高龄的老父施以“酷刑”,用电线捆绑四肢,用烧红的炉铲子烙,用缝衣针刺伤口,躺钉板,用牙签扎手指等令人发指的酷刑折磨老人达8个小时之久。而这一切只因为该男子怀疑父亲与自己的妻子有染。令人不解的是,从暴力行为发生到老人报案,中间隔了5个月时间。对此老人表示,当时好多亲友都劝他别把事情闹出去。直到最后老人因没钱看病,无法忍受疼痛折磨才报了案。
皮艺军指出,许多“亲杀”事件中,案发时的冲突只是导火索,更重要的还是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对亲属长期不满和抱有成见,当家庭内部的调解和争吵都无法解决时,在强烈的情感转换下,长期积累的矛盾瞬间爆发。
“‘亲杀’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些共同的心理特点,即心理比较偏执和极端,心胸较狭隘,不愿也不善于交际和与人沟通,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只认为自己正确,有严重的心理障碍。”皮艺军告诉记者,比如“亲杀”案中比较极端的“灭门”类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往往还有狂躁型抑郁症、妄想症,时常感觉自己被歧视和边缘化,认为别人都是抱团整自己,其错误的观念和思维方式最终把这种仇杀变成灭门。
临沂市检察机关调查统计发现,亲属间的暴力犯罪大多发生在农村,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比较低。皮艺军认为,这是因为在农村,公权力的救济措施比较少,缺少调解冲突的社团组织,农村人在家务事上有种闭锁性,不愿对外声张,并且在传统的厌讼情结下,人们不愿意寻求诉讼救济。而较低的文化水平则使犯罪嫌疑人看问题更简单和感性,只是站在仇恨的角度,而看不到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多种解决渠道。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杀死亲人后,处于崩溃边缘,意识到自己已没有未来,同时又不愿让其他亲人比如自己的子女或父母因失去自己而受苦,于是将其也一同杀害;还有些犯罪嫌疑人则认为反正杀一个是死,杀几个也是死,不如干脆把其他有过结的人也杀死,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疯狂状态,连续杀人的情绪冲动很难遏制。
案发后,一些犯罪嫌疑人声称不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张建伟认为,这一方面说明积聚的怒气、仇恨和不满在惨案发生时依然没有消解;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意识到即使后悔也晚了,这种态度只是表明对伤害对象的不服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供精神支撑。
虽然“亲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很多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但也有些案件发生在文化层次比较高的城市人群中。比如近日发生的上海留学生刺杀母亲一案,就是“亲杀”案的另一种类型。4月1日晚,顾女士到浦东机场接从日本留学归来的儿子汪某,在机场,母子二人因学费问题引发争执。争执之际,25岁的汪某从日本带回的托运行李中拔出水果刀,向其母顾某连刺9刀,导致顾某当场倒地昏迷。
“亲亲相杀”挑战公序良俗,社会进步付出惨痛代价
“近年来,亲属间暴力犯罪频繁发生,尤其是发生了多起灭门类案件,本应是小概率的事件却在一定时期内大面积集中发生,小概率变成了大概率,说明这个社会肯定是有问题的。”皮艺军告诉正义网记者。
在张建伟看来,“亲杀”现象是在整个社会呈现暴力化色彩的大环境中出现的,之前发生的很多血腥事件都表明社会正在越来越暴力化。一方面,暴力充斥于电影、书籍等各种载体中,人们崇尚和相信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与此同时,司法没能成为解决纠纷的值得信赖的渠道,法律未能被民众信仰,人们不愿求助于司法,而是诉诸暴力。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特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了这个问题:“亲属间暴力犯罪、‘亲亲相杀’问题突出,显示出传统观念和道德约束的瓦解,而现代家庭伦理缺位。”他指出,家庭本身作为最隐私最亲密的生活圈,很容易产生人际摩擦,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还有所顾忌,但在家庭环境下往往暴露出无所顾忌的真实面目,再加上家庭之内不光是感情纠葛,还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关系。因此,家庭内部的暴力犯罪实际上发生频率是很高的,属于“高危地带”。
“正是由于如此,中国社会历来心存秫惕,严防死守,以道德淳化,以刑责压制。”马特告诉记者。在传统宗法社会,纲常为重,国法为轻,亲属之间对于违法之事尚“亲亲得相容隐”,如果互相殴相奸,则属于“干名犯义”,伤害的是儒家的人伦秩序,故立法特别严重;而现在社会,家族本位瓦解,个性解放,价值观倾向自我中心,家庭关系易于破裂:夫妻闪婚,多成怨偶;父母溺爱,子女不孝;兄弟阋墙,亲情冷漠……。
“儒家的道德秩序可以说礼崩乐坏,而缺乏宗教、法治等社会纽带维系,再加上社会发展迅速,生活环境剧烈改变,导致心灵缺乏依托,社会压力内化为家庭内部紧张关系,为家庭暴力和亲属犯罪提供了温床。”马特表示,在“亲亲相杀”的案件中,经济纠纷、婚外恋情都可能成为催化剂,不少案件中,如房产归属、拆迁补偿等都可以导致内部矛盾激化。
马特认为,亲属之间暴力现象,其实亘古有之,只不过古代外部约束严格,而信息传播局限,秉承“家丑不可外扬”古训,导致该问题没有成为普遍性的社会现象;现代社会外部约束弱化,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异常发达,这些事件容易炒作,街头巷尾,议论纷纷。“这种现象是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副产品之一,时代进步给人们提供了巨大的财富机遇和生活自由,但同时也必须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在一些“亲杀”案中,犯罪嫌疑人即使文化层次比较低,却也明白杀人是犯罪、杀人偿命的基本道理,但很多人宁可赔上一死,也要出口怨气,甚至选择同归于尽。“可见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而是比法律更重要的东西——对生命的敬重,中国人基本价值的启蒙还远远没有完成。” 皮艺军说。
张建伟也同意这一观点,他表示,对生命的尊重、亲属间的和睦、对人生价值的追求,通常被看作一个理想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基本价值体系有些崩溃,良好的价值观尚未建立起来。
但张建伟认为,“亲杀”案频发的更重要因素还在于缺乏自控力(情绪管理能力),很多犯罪嫌疑人文化层次和个人修养比较低,对情绪的控制力非常薄弱。而社会在提供正常的情绪发泄渠道以及平息愤怒的理性方法方面也存在欠缺。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不满,对生活愤怒,其仇恨对象如果向外,指向的就是报复社会;如果长期积聚的不满情绪被家庭激怒,则固态的愤怒就会转为液体化甚至气体化,瞬间爆发,向亲人痛下杀手。
单从刑法本身来说,亲属间的暴力伤害、杀人甚至灭门案件,其定罪比较明确,量刑也没有太多的争议。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即这类亲属间伤害案发生后,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国家应该怎样对待,这种愿望应否被充分考虑,司法机关应如何取舍,这值得关注。”张建伟指出。这种现象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比如上海留学生弑母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就试图为儿子求情开脱,说“他是个好孩子,我们母子感情很好的,我不怪他”。
在古代,卑亲属杀害尊亲属,属于恶逆案件,十恶不赦,古代司法对此倾向于从重惩处,清朝有这样一个案例可以反映这个问题:一个儿子把母亲杀害了,官府不仅将儿子判了重刑,甚至将全县的城垛去掉,以表示因官府治理无方,发生了这样的恶逆案件,全县都为此而感到耻辱。
张建伟认为,“亲杀”案伤害的不只是被害人,而且挑战了社会基本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面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表示原谅、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妥善权衡这种愿望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不应一味迁就这种愿望,否则会产生一种不良示范,造成对社会的伤害,使此类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从社会机制和司法制度层面来说,应当认真梳理和思考这些‘亲杀’案件,根据其成因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些矛盾解决的机制和途径,使家庭冲突得到有效缓解和化解,亲属间暴力犯罪的病灶得到解除。”张建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