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412
2010年冬,少妇童春走进宿迁市某区妇联,流泪求助:“我知道当初我也有不对,和姐夫……害得我亲姐姐离婚,可我的孩子没有错啊……”
在少妇的讲述下,一段孽情浮出了水面。1992年,童春当时年方十八,待业在家。姐姐童珍头年嫁了人,姐夫熊某精明能干,两口子开了个建材门市部,生意红火,生了个儿子没空照看,便把童春接过来帮忙带孩子。
没几年,姐姐又添一女,童春干脆就住在了姐姐家,全职照看孩子。同处一屋檐下,童春和姐夫发生私情,并有了身孕。
正在童春进退两难之时,姐姐的小女儿不幸夭折。得知童春怀孕,熊某的母亲竟迷信地认为这是夭折的小孙女转世投胎,她非但没有责备儿子,反而要童春生下孩子。就这样,童春糊里糊涂地生下了儿子小强。
由此,童珍和熊某的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二人离婚,并立下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属童珍所有,熊某以后的财产也归童珍所有。此后,根据协议,建材生意归童珍。熊某净身出户,和童春住在了一起。同居期间,熊某又开了一个建材门面,让童春帮忙经营,在此期间,童春又生下一女小方。
2010年,熊某被查出患晚期癌症,他深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便立下遗嘱:“我死后,建材店的所有财产归小强和小方所有。”熊某当年便去世,童春继续经营着熊某留下的生意。
不久,熊某与童珍的大儿子带了一帮人来到建材店,将童春和一双儿女赶了出去。没了生活来源,童春母子三人的生活十分艰难。无奈之下,童春走进了当地妇联,要为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讨回熊某遗嘱留下的财产。
妇联委托了一名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的志愿律师,来帮其代理该案。经律师多次协商,童珍的大儿子拒绝退出建材店,童春遂决定起诉。
但此案面临两个难题:由于熊某与童春没有结婚,也没有做亲子鉴定和熊某生前确认小强、小方是其子女的证据,如果诉按继承纠纷请求被告返还遗产有一定难度;同时,熊某和童珍的离婚协议约定熊某以后的财产归童珍,如果成立,则建材店就要归童珍所有。
而即使打赢了官司,童珍母子也会心存不服,执行难度较大,童春母子仍难实际获得应得的财产。于是,代理律师遂请求法庭出面对原被告进行调解。经律师和法庭调解,被告终于同意向原告支付9万元。
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但事实上,由于监护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复杂的家庭矛盾,不少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已经或正在受到侵犯。本案虽是一个较为另类的个案,但仍具参考价值。
本案中,熊某离婚协议中“以后的财产归童珍所有”的约定成立,但当时,熊某赠与的财产尚不存在,未赠与尚未生效。当熊某取得了财产时又改变了赠与的对象,受赠人接受并已开始使用这笔财产,因此,只有后一个赠与行为才是有效的。但在伦理道德、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非婚生子维护财产继承权仍十分困难,即使赢得了诉讼,也难以真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