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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维权网:《社会保险法》有望解决工伤维权难题(视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973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获得赔付难一直是工伤维权中的一大难题,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涉及到了这一点,对于弱势群体的受伤职工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好消息。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维权难点一:劳动关系确认难
农民工受了工伤得不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由于不签合同,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一系列充分的举证,这就给农民工的工伤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工伤维权难点二:获得工伤赔付难
农民工潘海受工伤5年,进行过几次仲裁,官司打赢了,用人单位却避而不见,赔偿难以执行,农民工拿不到赔偿。 <<< 事件回放
【《社会保险法》有四方面难题待解】
2011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12月15日发布的2011年《社会蓝皮书》,《社会保险法》有四方面难题有待破解。
首先是征收体制问题有待破解。目前,北京、上海等15个省区市、新疆兵团和大连、深圳、青岛3个计划单列市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占全国征收地区的51.3%;安徽1省和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全部由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占全国征收地区的8.1%;河北、江苏等15个省份则既有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也有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占征收地区的40.6%。征收体制不统一,反映了各界对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目标取向的根本分歧。
其次,退休年龄问题有待破解。退休年龄是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政策。面对迅速老龄化,面对基金的支付压力,国内有人提出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的观点。《社会保险法》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明确规定,但问题回避不了,总有一天要有说法。
再次,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待破解。社会保险五个项目中,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还没有出台,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阻力尤其大。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时,社会上对加快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的意见也很多。如果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无法得到有效推进,那么涉及3000万人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也很难推行下去。
最后,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有待破解。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设定了若干禁止性条款,加强了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如何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特别是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是今后必须直面的一大难题。
【相关背景】
2011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全文
《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
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统筹城乡”方面,《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农合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待遇水平进一步改善
——养老缴费不满15年允许补缴够15年后享受待遇;医疗费用推行直接结算,避免个人垫付
《社会保险法》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有了新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大突破是放宽了领取条件。过去一直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两方面加以改善。其一,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要求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其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这部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就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也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既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第二,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待遇方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按现行规定仅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则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可从其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视频编辑:王颖 扈玲娟
宿迁律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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