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064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李某向何某借款3.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据约定一个月归还。当时李某书写的借据为:借人民币3.5万元,一个月后归还。在借条上,李某并没有写下何某的名字。
后因李某至今未偿还借款,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在法庭上,李某辩称其是向他人借的款,与何某并不相识,亦未向其借款,故不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债权权利推定原则,在未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借条持有人应当被认定为合格的债权人。尽管何某提供的借条中未载明具体借款人,但基于对何某持有的该借款凭证具有真实性的基础事实认定,能够作出何某为合法债权人的事实推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何某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李某负有还款义务。
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情形,对于债权人来说,一定要保存好借据,以防丢失后被他人冒领借款;对于债务人来说,最好能在借据上写明债权人的名称,以免还款“还错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