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752
王某因未按时清偿贷款且无法容忍追款方式而服药自尽,王某的子女将贷款介绍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近20万元。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09年8月,王某经李某介绍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如期清偿借款,后李某带领银行工作人员驾车到王某经营的饭店门前将饭店大门堵住,王某得知此情况后避而不见并在当天夜里喝药自尽。后王某的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合计19万余元。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王某因欠银行贷款到期未还,李某作为借款的介绍人,带领银行工作人员索要欠款,其行为方式虽有不妥,但该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