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文书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48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下一个:延期开庭申请书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3970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