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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商品房降价,业权维权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956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王峰之律师答房产网记者实录:

主持人:王律师您好!

王律师:主持人好!

主持人:近期,由于部分大城市一些楼盘降价,造成很多老业主不满而打砸售楼处。那么业主所谓的“降价维权”,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说楼盘降价就是对老业主造成侵权?

王律师:在购房合同中对房价升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业主并不能因为房价下跌而要求房地产商赔偿或者退房,当然开发商也不能因为房价上涨随便解除合同。楼市有风险,这和股市有相似之处,购房需谨慎,没有任何商品是只涨不跌的,购房者在购买的时候就应该对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在心理上和经济上做好充足的准备。因房价下跌而要求赔偿或者退房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业主因房价下跌要求赔偿或退房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主持人:对于老业主的这种做法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就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这种摩擦,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王律师:老业主打砸的行为严重侵害他人财产、破坏社会秩序,打砸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打砸的行为可能会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结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交涉的过程中,业主还容易和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如果致人轻伤,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实中也有业主因此被刑事拘留的。

主持人:那么楼盘降价开发商是否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们又该如何“维权”?

王律师:从开发商自身利益和目前形势来看,开发商是不愿意退房和补偿差价的,特别是在房产市场形势不好的关键时候,如果退房和补偿差价的闸门一旦打开,局面将变得难以收拾。购房合同一旦签订,买和卖似乎是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事。开发商不愿退房和补偿差价,也合情合法,只能怪业主购房时没把握好机会。除非购房合同有约定,房价下降开发商需要补偿差价外,业主购买房产就应承担房价波动的风险。业主风险防范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对以后降价处理方案作出明确约定。



主持人:在楼市不明朗的情况下,很多购房者都面临着是否要买房的疑惑。近期,在宿迁出现了很多开发商针对购房者的这一疑虑而作出了“永不降价”或是“降价补差额”的承诺,并签协议。那么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王律师:开发商的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购房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法律规定的证件,合同内容本身合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开发商所作出 “永不降价”或者“降价补差额的”承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不会因房价的波动,而影响购房合同本身的效力。



主持人:虽然有这样的协议,但是购房者还是会担心协议中会出现一些“猫腻”,因为有的开发商可能会同购房者玩文字游戏,对于这类情况,购房者要怎样维权?

王律师:目前宿迁普遍采用的购房合同是房管处的范本,此范本不包括房价涨跌后业主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或者补偿差价的规定。所以,消费者理智购房才是上策,对开发商的承诺要签订补充协议,签补充协议时最好找专业律师等协助把关,保证补充协议能够得到法律有效支持。



主持人:这种协议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说是三年以后房子可以退,但是开发商已经退出宿迁了,这时购房者又将怎样获得赔偿?

王律师:只要开发商没有注销营业执照,还在正常经营,退出宿迁市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动产纠纷一般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来审理,所以业主不必太多担心。当然,如果开发商已经注销营业执照,进行了资产清算,企业已经不存在,风险还是要由业主承担的。所以,在当前的大环境下, “楼市有风险,购房需谨慎”,应该成为人所共知的公益广告。房价下跌是人心所向,政府也希望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至少要稳定在当前水平。多年来,中国的楼市并没有出现像样的下跌,风险累积到非常高的程度,下跌只是迟早的事。在这样一个节点上,我们一方面希望政府继续严格落实调控措施,让房价回归理性,同时也希望业主维权的事给民众敲响警钟,房价只涨不跌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投资还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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