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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强奸罪辩护词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802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并取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详细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涉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对杨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刚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经本辩护人调查获知,被告人在家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时已被江苏省宿迁中等专业学校录取,且缴纳了学费。其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铸成,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属于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跟着作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杨某参与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实际上杨某就是一个跟随者,无积极的犯意表示,对性需求一无所知,没有实施奸入行为,完全是好奇心驱使,凑个热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特别在同伙中有人提议要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他首先提问:有没有事,当得到同伴说:没有事时,他说:那行,从这点上说:杨某,并不知道自己和别人要去实施强奸犯罪,因此在犯罪现场才出现,自己独自手淫的现象。因此,在这个共同犯罪中,杨某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个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杨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意较小,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仅仅是处于未成年男孩对异性神秘而实施了扣摸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某,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发生生殖器官的相互接触,未对受害人产生严重的侵害,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年仅15周岁,且系初犯偶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且未与受害人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未有给受害人带来的严重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对被告人杨某的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峰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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