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只有未满14周岁,并且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被收养:
(一) 没有父母的孤儿
(二) 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等。
有两个例外:
第一,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生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的,也可以不受这个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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