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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法院保护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639
     一、42名农民工诉南通海腾船务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2011年8月上旬,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港法庭在审理一起被告为南通海腾船务公司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海腾船务公司在中远船务公司的债权43万。后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与此同时,曾在海腾船务公司打工的42位农民工已有两个月没有拿到工资了,他们在数月前先后被海腾船务公司派到中远船务公司打工,听说海腾公司的债权被法院冻结,纷纷前往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要求处理。区劳调中心受理后,一方面与南通港法庭联系,要求法庭在农民工工资款未落实之前,暂缓解除财产保全,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他们为农民工申请了法律援助。
  案件起诉到南通港法庭后,承办法官立即联同区劳资中心的工作人员与海腾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进行谈话。康某迫于应收款被法院冻结的无耐,与42位工人就应付工资款进行了结账,结具了欠条。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劳资双方达成了付款协议。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中远船务公司根据海腾公司的要求,将43万元应付款直接汇至了崇川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南通港法庭与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将款项全部发放给每一个工人。
  8月12日上午, 42名农民工高高兴兴地从南通港法庭工作人员手中领取了总额为43万余元的工资报酬。

  二、105名农民工诉上海泰泽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年10月中旬,上海泰泽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因经济形势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公司停产,负责人下落不明。因该公司尚拖欠105名工人三个月工资未发放,为此公司工人曾集体到市、区有关政府部门信访,采取过激方式维权。
  2011年10月28日,工人得知企业有可能要转移公司机器设备等固定财产,为此申请对淮安分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诉前保全。淮阴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立即审查,开启维权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次日(星期六),该院小营法庭庭长带领法庭其他干警加班对淮安分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点、查封。11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该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后,小营法庭干警与开发区相关部门、派出所相关人员一同前往上海查找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公司资产情况。经多方查找,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于2011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同时开展调解工作。11月19日(星期六),从早上8时到晚上10时许,经过十四个小时连续不断的调解工作,在法庭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于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庭还想方设法、积极沟通,说服被告公司同意提前变现查封的财产。后法庭多方联系,寻找买家、积极变现,在一周内将被告淮安分公司全部机器设备变卖,并将所卖款项405000元全部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比常规执行、估价、拍卖的程序缩短了6个月左右时间。2011年11月29日,在法庭主持下,被告公司提前支付了第一批起诉的89名工人工资27万余元。第二批起诉的有16名工人,拖欠的10万余元工资已于12月9日发放。
  在审理过程中,淮阴区人民法院充分关注民生,突出调解优先,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从诉讼立案,到第一批89名工人拿到工资仅用10天时间,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群众的赞许和区委区政府的高度肯定,江苏电视台、淮安市电视台及区电视台及有关纸质媒体竞相推报道。

  三、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08年2月27日,被告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红山创意园工厂B1、B2框架土建、园区大门附属项目工程,并将内部装饰工程交由原告承建。2009年底,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并于当月开始使用。2011年6月27日,创立公司在《工程款明细》上确认尚欠工程款9083366.68元,其中包括200名民工的工资。该工程系天宇公司垫资进行施工,赊欠了材料供应商大量的材料款,拖欠二十多家施工队民工工资。因天宇公司无钱支付民工工资,激化了材料供应商和民工的情绪,出现影响和谐稳定发展的一些不利因素。年关将至,未能及时拿到款项的200名民工写下“还我血汗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横幅,集体围堵红山创意工厂大门,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启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采取多项措施做好案件审理应对预案。院领导专门听取了案情汇报,要求在年关岁末及时稳妥地处理好涉及民工讨薪的案件,切实维护民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在诉讼期间不发生围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发生,做好涉诉民工的情绪引导及稳控工作。及时与清欠办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区清欠办召开有区公安局、司法局等近十家单位列席的案件协调会,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经下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9日就付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0名民工的工资将全部支付到位。很多在场的农民工流下了热泪,感谢法院及时帮助他们讨回了血汗钱。

  四、杨浩诉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张新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3年12月8日,昆山市玉山水利站与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简称苏江工程队)分别签订了吴淞江工业园区水系调整大渔河、直塘港河、顾塘河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苏江工程队将大渔河、直塘河、顾塘河、东尤径港河、西尤径港河和南北大道两侧绿化带、江浦路两侧绿化带等七项工程以及其它零星工程分包给杨浩施工。苏江工程队及杨浩均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无书面协议。至2006年年初,杨浩完成了所分包的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07年11月28日,苏江工程队负责人张新江出具了书面结算明细,杨浩未签字。工程结束后,发包方已将工程款全部结算给苏江工程队,苏江工程队已经支付杨浩工程款7710978元,按照上述结算明细,尚欠杨浩工程款1189022元,对此杨浩不予认可。杨浩认为,根据双方当初的约定,对于五条河道工程,苏江工程队只能扣留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8%作为挂靠费以及3.44%税金;对于其自己洽谈承接的绿化工程和苏江工程队临时指派的零星工程,苏江工程队则不收取管理费,也不代扣税金。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总额为29612299.99元,扣除已支付款项,苏江工程队尚欠杨浩工程款总额为12153202.8元。杨浩遂诉至法院请求苏江工程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浩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分包人苏江工程队及其负责人、投资人张新江主张尚欠工程款,依法应予支持。但杨浩诉称的与苏江工程队的口头约定,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杨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单载明的已付款项之外苏江工程队还有要付的款项,故应以苏江工程队出具的2007年11月28日结算盟约中确认的杨浩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作为苏江工程队应付工程款的依据。遂判决:苏江工程队、张新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杨浩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189022元,并支付该款从2010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宣判后,杨浩不服,提起上诉。由于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优先开庭、优先审理、优先合议的原则,及时与当事人沟通。经了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尤其是杨浩这方,压力比较大,农民工整天向其追讨工资。杨浩确实承接了工程组织了施工,但苦于没有与苏江工程队签订书面协议,相关工程单价、工程量很难举证,导致索要工程款的难度加大。考虑到临近年关,正是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关键阶段,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审判长、承办人多次做双方工作,并及时与盐城中院民一庭沟通,两级法院联动协调,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法院的艰苦努力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致同意由苏江工程队、张新江分期给付杨浩450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6日时达成调解协议,苏江工程队当场即给付了部分工程款。至此,一起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敏感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五、顾红忠等111人申请执行启东三铃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

  顾红忠等111人原系启东三铃针织有限公司员工,由于公司拖欠工资,顾某等人于2007年1月5日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要求三铃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69567元。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最终作出了支持顾某等人请求的仲裁裁决。2007年7月16日,顾红忠等人向启东市人民申请执行,期间因三铃公司资产拍卖无人受让、清理其它债权等问题,致使执行无法进行,故执行终结。
  2010年7月,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多方做竞买人的工作,三铃公司的资产最终以897000元拍卖成功,扣除税费,本案实际可分配款项为778634.40元。但此时,三铃公司早已停产歇业,还欠建设银行启东支行到期贷款140万元及利息。因此,三铃公司的资产拍卖所得远不足以支付其所负的债务,同时,三铃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已将资产抵押给了银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应优先受偿拍卖款项,111名职工的工资将面临无法支付的困境。在此情况下,启东市人民法院从维护稳定大局、保障群众民生的角度出发,多次与建设银行启东支行协商,动员银行让出大部分执行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建行启东支行接受了法院的工作建议,同意让出大部分的权益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2011年9月5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在久隆法庭集中发放原启东三铃针织有限公司员工顾红忠等111人的工资款594578.40元,工人们由衷地感激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和举措。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的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划上了圆满句号。

  六、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伯建、高飞、倪亚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3月至8月期间,沈伯建多次向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润公司)常青项目部供应标准砖及多孔砖,总价款为461320元,需方已付款195000元,尚欠货款266320元。2007年10月16日,南通市华业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华业公司)与通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通润公司承包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次日,通润公司向高飞出具授权书,授权高飞处理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工程事宜。2008年8月12日,通润公司与高飞签订了一份施工责任承包合同,就高飞承包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工程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随后高飞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倪亚辉。倪亚辉在未经通润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刻制了通润公司常青项目部公章一枚,并在购买原材料及借款时对外使用该枚公章。2008年8月15日,就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施工问题,通润公司与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万代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发包人由华业公司变更为万代公司,发包人向通润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2008年8月26日、9月12日,因施工不当造成停工,通润公司两次向高飞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高飞组织施工。2008年10月5日倪亚辉在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又将工程转给高飞继续施工。
  沈伯建诉称,2008年3月至8月间,通润公司在承建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期间,先后多次向沈伯建购买砖,总价款为461320元,除已付款195000元外,尚欠货款266320元,诉请要求通润公司支付货款所欠货款。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倪亚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正常的生活经验出发,以社会一般人的视角为标准,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同时还应考虑相对人形成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信赖是否存在过失。本案中倪亚辉对外购买材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欠货款应当由通润公司偿还,高飞、倪亚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通润公司给付沈伯建货款266320元。

  七、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宜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宜省系个体工商户宿迁经济开发区宏远木材经销部(简称宏远经销部)经营者。2010年6月16日,宏远经销部作为甲方与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简称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签订木方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就双方供销的木方的尺寸、质量要求、价格结算、付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张宜省在“甲方”处签字,案外人徐志超、刘志新分别在“乙方收料员”和“乙方”处签字,“乙方”处同时加盖有“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专用章”,案外人吴自斗于2010年8月18日在合同下方注明“此货款工地结算后由吴自斗代付,9.20付清”。
  张宜省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6月27日、7月28日向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供应了三批木方,根据合同计算的货款总计为378199元。上述三次供货均由蒙阴金桂园项目部出具了收条,案外人刘志新在签收单位处签名并捺印,案外人夏炳泉以经手人名义在2010年6月18日和6月27日的两份收条上签名,案外人吴自斗于2010年8月18日在三份收条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收条出具至今,被告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铭豪公司)未向原告给付木方材料款,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铭豪公司于2010年5月6日成立山东分公司,同时任命顾朋林为该分公司经理,任命吴自斗为该分公司副经理。该分公司工商资料上登记的负责人为吴自斗,已于2010年11月26日注销登记。2010年6月11日,铭豪公司与案外人临沂市丰业房产有限公司(简称丰业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铭豪公司承建丰业公司发包的蒙阴县金桂园小区1号楼工程,该合同上加盖有山东分公司的印章,吴自斗在该分公司“代表人”一栏处签名。
  张宜省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木方销售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78199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与张宜省签订木方销售合同及向张宜省出具收条的行为性质是什么?该行为的后果是否应由铭豪公司承担?张宜省与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签订的木方销售合同内容明确,其上有合同双方代表人的签字,且加盖有“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专用章”,该证据能够表明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张宜省依约履行了合同,向蒙阴金桂园项目所在工地供应了三次木方,每次供应均由蒙阴金桂园项目部出具了收条,且由代表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木方销售合同的代表人即案外人刘志新在收条上签名并捺印,故对张宜省与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签订的木方销售合同的效力,以及张宜省向蒙阴金桂园工程供应了总价为378199元木方的事实,均予以确认。蒙阴金桂园项目部隶属于铭豪公司山东分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与张宜省签订木方销售合同并向张宜省出具收条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所属的铭豪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因铭豪公司山东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已依法注销登记,故其存续期间的民事责任,应由铭豪公司承担。法院判决:铭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宜省木方款378199元及利息。

  八、唐志军等8人申请执行无锡市雅风装饰装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1年3月1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宜商初字第179-188号生效民事判决,其中有8份判决确定,无锡市雅风装饰装璜公司(简称雅风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唐志军、蒋雨涛等8人工资及其他欠款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雅风公司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向雅风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雅风公司不予理睬。执行人员通过查询雅风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并调取该公司交易明细清单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发现该公司为规避执行,进账资金先打入该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随即再以签发本票的形式转入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公司的开支再由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支出,执行人员随即依法扣划了被转移到该公司总经理个人账户上的执行款,并给予责令具结悔过和罚款的民事制裁。至此,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唐志军、蒋雨涛等工人的工资得到了全额偿付。

  九、周德辉等21人申请执行南通盛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案

  周德辉等21人受雇于南通盛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盛明船舶公司),为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从事加工业务。因经营不善,盛明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弃企躲债下落不明。至2011年11月,盛明船舶公司结欠周德辉等21人工资30余万元。周德辉等人因索要工资不着,先后去有关部门信访,并多次封堵重工公司大门。经过有关部门多次劝导,周德辉等21人向南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先予执行,仲裁部门于12月9日作出先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并于12月10日移送南通开发区法院执行。由于该案涉及人数较多,且执行标的为农民工工资,部分人员因为迟迟拿不到辛苦数月的血汗钱而情绪对立,极易发生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件,开发区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院领导明确要求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妥善处理。该院放弃星期天休息时间,迅速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此案当即立案、当即安排执行法官启动执行程序。经过调查,该院执行法官得知盛明船舶公司在某重工有限公司有一批工程款尚未支付。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该重工公司并多次与有关人员沟通协调,几经努力,重工公司终于确认应支付盛明船舶有限公司工程款,开发区法院随即依法作出裁定,提取该工程款。
  工程款到位后,执行局连续作战,决定尽快将所有工人工资发放完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发放,20余名工人高高兴兴地从法院领到了拖欠数月的工资。

  十、300多名农民工申请执行苏州素艺玩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1年7月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接辖区甪直镇人民政府报告,驻地苏州素艺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赞泳(韩国人)弃企出逃,该公司300多名农民职工6月及7月部分工资未支付,工人情绪激动,工厂一片混乱。接报后,吴中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由执行局立即派出保全人员赶赴公司驻地,核查公司财产,另一方面与当地政府协调并会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工人的情绪稳定工作。吴中区人民法院在核查财产的同时立即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素艺玩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查封了公司内的全部财产,并责令公司所在地村委会派专人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看管,以防财产流失。同时积极引导工人依法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考虑到公司已停业,大部分职工为外地打工人员,工人们已处于失业状态,法院虽然对公司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等仲裁法律文书生效、申请执行拍卖财产后再支付工人工资势必会影响工人的生活。针对这一情况,吴中区人民法院组织工人代表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积极沟通协调,先由村委会按5 月份工资标准将素艺玩具有限公司拖欠的380名工人工资共计98万余元全部垫付完毕。2011年8月11日,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1)第5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苏州素艺玩具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387名工人支付工资984298元。之后,以工人名义向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113万元成交。村委会垫付的工人工资及看管财产支出的费用已全部退还给村委会。

  十一、于锦圣等71名工人申请执行宝应县晶华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晶华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11年6月,晶华丽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法定代表人范承连弃厂逃跑,累计拖欠于锦圣等71名工人工资款22万余元。于锦圣等71名工人因急于索要工资,先后分别到宝应县安宜镇政府、县劳动监察大队、县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晶华丽公司拖欠其工资的问题。宝应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化解矛盾方案,在县委、县政府的牵头下,宝应县人民法院、安宜镇政府、信访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工人尽快拿到拖欠的工资开辟绿色通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人工资及时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晶华丽公司应给付于锦圣等71名工人工资款总计22万余元。随后于锦圣等71名工人向法院申请对晶华丽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法院立案庭迅速诉前保全了该公司的资产。同时,法院联合劳动监察大队和安宜镇政府积极对工人进行思想疏导,加强信访稳控,并配合法院为保全的财产寻找买家。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于锦圣等71名工人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及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法院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行局对保全的资产尽快处置,同时做好工人思想安抚工作,稳定工人情绪。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日前,已及时变卖了公司遗留的机器设备,共得价款15万元。法院根据申请执行标的,按比例进行了分配,在制订分配方案时,为了让工人尽可能多的拿到工资,法院又免除了71件案件的执行费用,最终顺利地让工人们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

  十二、朱小玲、梁伟、周丽申请执行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案

  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简称慧加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到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分别为梁伟、周丽补缴自2009年7月16日、2009年7月19日至2009年10月13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为朱小玲补缴自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10月15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诉人为梁伟应缴1127.66元、为周丽应缴1127.66元、为朱小玲应缴1503.55元)。二、慧加公司支付朱小玲工资1200元、支付梁伟工资1100元、支付周丽工资1100元,合计340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 三、慧加公司支付朱小玲经济补偿金75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
  裁决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仲裁裁决义务,且公司人去楼空。无奈之下,三申请人遂向句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迅速赶往被执行人慧加南京分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不存在,而是上海长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上海分公司)在经营,现公司工作人员称,原公司已不存在,现在的公司与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执行法官在南京对慧加公司展开了财产“四查”工作,通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慧加南京分公司与上海分公司是同一个负责人,仅在公司名称上有所不同,而财产有混同之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句容市人民法院来到被执行人公司,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搜查出了被执行人慧加南京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印件章、财务帐册等材料。一切证据证明,上海分公司和慧加南京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法院立即扣押该公司的部分财产,此时该公司的负责人终于露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和教育,最终该公司向执行法官及申请人致歉,承认了错误,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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