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051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22日,王伟驾驶自卸大货车将汪某撞伤,法院判决王伟赔偿汪荣财医疗费58671.11元。执行过程中,因肇事车辆仅有保险证,未签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拒绝协助理赔。被执行人王伟为规避执行,有意回避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王伟已于2007年2月委托他人通过诉讼,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处获取了保险理赔款50000元,但一直未履行判决。法院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将王伟拘传到院。经说服教育,王伟仍拒不履行,遂被法院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伟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
本案是新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宜兴法院依法对抗执被执行人进行刑事审判的第一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根据新刑法修正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执行判决,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可适用刑法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刑事处罚。此次审判有力威慑了那些恶意逃避法律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也以事实让执行申请人和普通群众看到,法律的神圣权威不可侵犯,通过诉讼和执行,法院有能力实现公民正当合法的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