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867
【案情简介】
海发公司为其所有的出租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王某的出租车也在其列。在保险期内,王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无名氏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无名氏负同等责任。此后,王某将无名氏死亡赔偿款15万元交至交警部门。因理赔未果,王某及海发公司遂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但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二审法院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分别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和交警队发出司法建议,两个单位接受司法建议,及时就15万元赔偿款交接。2011年11月2日,徐州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点评】
本案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司法审判领域首次适用的判例。该办法明确规定身份无法确认的“无名氏”死亡赔偿款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有效防止了“撞了无名氏白撞”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同时使无名氏身份确认后其实际赔偿权利人能够及时获赔,也为长期无人认领的赔偿款用于社会救助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