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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构建小产权房解决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196
近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表示,今年要在全国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问题。该负责人对“小产权房”的界定是: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卖给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

“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管理部门多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但除了“坚决叫停”和“不得办理产权证明”的政策宣导,始终没有出台实质性的处理措施,即便这些年来城镇商品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更呈现遍地开花、愈演愈烈的态势。2010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闭幕式上,国土资源部部长透露已完成针对“小产权房”的调研,“争取年内出台解决方案”。同年5月,14部委开始酝酿“小产权房”整治方案,要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一案一处理”,全国性处置行动将在“小产权房”治理方案出台后开展。如今,该事项刚刚进展到选择试点城市。除了曾把北京某在建小产权房项目纳入执法监察的督办案件,并已于近期处理其所在行政区工作人员之外,全国“小产权房”处置工作总体基本原地踏步。

重申试点清理“小产权房”,说明管理层不满意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问题无所作为的现状。事实上,一旦深入到具体的处置办法时就能很清楚地看到推动“小产权房”处置难在哪里。说起来,清理无非三种可能性:

一是全部认可,存量“小产权房”合法化。这种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依照当前法规,“小产权房”不合法。全部认可就必须重新修改相关法规,征地、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发生彻底变迁,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也要发生重大改变。

二是全部认定违法,全面拆除。既然“小产权房”不合法没有疑问,理应像处理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雷厉风行,但事实恰恰相反。很多分析从“法不责众”来解释。有报道称全国“小产权房”有60亿平方米的规模,国土资源部称目前仍然没有掌握全面情况,但数量庞大想来不会有错。如果全面拆除,既要面对众多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和农民们的反对,也要处置好数量庞大的购买“小产权房”的城镇家庭。这其中有不少是无法承受城市高房价而选择“小产权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如果不能全部认可也不能全部拆迁,那就存在第三种可能性:部分认可,部分拆除。如何设置界定条件?哪些情况应该认可?哪些需要拆除?是否有些违法就可以豁免转为“大产权”,这个尺度难以把握。有人建议按照年份来划分,就像犯罪行为有个追溯期。还有建议在存量建设用地上的予以承认,占用耕地的必须拆除,依据是土地用途管制。不管如何处置都于法无据,而且也没解决法不责众的难题,更可能带来被界定为违法拆除部分人群的激烈反对。

法不责众,其实只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执行层面,深层问题是为何形成今天这种法不责众的局面,为什么不能像对待其它违法行为一样。“小产权房”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并没有遭到严厉处置,并不仅仅在于其非法定性是否明确,而在于这种非法定性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这里需要回答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为什么集体土地一定要经过征收为国有才能用于开发,集体和农户只能获得定量的补偿而无法分享开发收益。无法在法理上解释清楚这些问题,也不去建立一个在法理上可解释、在现实中得到土地权利人理解和执行的集体土地利用制度,仅仅用当前法规规定如此来搪塞,是无法获得支持的,也就无法根治“小产权房”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小产权房”问题中,集体与农民、购房者、基层政府利益基本一体化,没有一个直接当事人是受害者,而最遥远的管理部门要界定为非法行为,管理效率必定低下。

这次希望不仅仅停留在口号上。但如果不考虑在法理上理顺政策,最终很难改变以往清理“雷声大、雨点小”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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