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妇女维权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宿迁律师三八节前指点女性维权:未婚先孕受伤的总是自己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019
    未婚先孕,单身妈妈,虽然算不上一种时尚潮流,但却也是越来越高调的存在我们的身边。从各大品牌推出“孕”新娘婚纱,“孕”新娘彩妆,到领着孩子走红地毯的三人婚礼,社会给予未婚先孕现象的宽容,体现了人们的婚恋观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开放和多元化。但并不是所有未婚先孕的女性都能披上婚纱,步入为人妻母的生活,相反,她们需要去处理和单位的纠纷,和男友分手后孩子如何抚养,想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等各种法律问题。今年以来,宿迁维权网共受理未婚先孕法律咨询36起,在婚姻家庭类咨询中占据了三分之一。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网站值班律师提醒广大女性要爱护自己、善待自己,理性面对未婚先孕。 

    未婚先孕,单位辞退了我 

    2010年6月,张小姐以未婚身份,应聘于某公司担任销售员职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小姐被告知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去年,张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向公司提出能否更换一个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张小姐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张小姐的劳动关系。 

    针对张小姐的求助,宿迁维权网的值班律师指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上述法律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具有广泛性。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张小姐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同居怀孕,男友提出分手 

    李某和程某都是来苏的打工者,在同一家超市上班,李某是搬运工,程某是收银员。一来二去,两人产生了感情,没多久便一起租房共同生活。今年1月,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年纪比较大,也不忍心打掉孩子,便向李某提出生下这个孩子。但李某坚持要程某打掉孩子,如果程某想留下这个孩子,两人便分手。程某认为,自己怀孕了,李某不能提出分手。李某却觉得,通过法院就能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 

    值班律师告知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无配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新婚姻法修改后,“非法同居”一词被“同居关系”所代替,这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法院不会干涉。因此,李某和程某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待程某分娩后,再通过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人流造成不孕,  能否要精神赔偿?

    2010年9月,19岁的女孩郭某和任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郭某做了3次人流手术,经医生诊断可能造成不孕不育,这让刚过20岁的郭某痛不欲生。而任某在得知诊断的结果后,不仅不去照顾郭某,反而以何家不能断后为由,开始拒绝和郭某见面。郭某很受刺激,来到宿迁维权网律师办公室,咨询自己能否要求任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面对这个充满青春气息的女孩,律师不得不向她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为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因为正当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导致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二者需具有因果关系。而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导致怀孕流产,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下一个:离婚,彩礼返还的3种情形|附法条+案例+专家观点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9435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