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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副局长被打针吃药逼供 纪委:打针是为治病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950
原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王为被控受贿8.8万,一审获刑6年。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他声称被纪检部门以打针吃药的方式“逼供”。

法院一审认定:王为受贿8.8万元。判决王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之后,王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王为提出,广州市纪委通过打针、吃药这些非法手段,逼他捏造受贿30多万的假认罪材料。

王为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这一组材料,至少可证实纪委对王为确实实施了打针、吃药的行为。并认为纪委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可信,不应作为本案依据。

辩护律师同时认为,检方虽提供了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相关证言,但并未提供这些单位及个人的执业资格证明,且检方并未出示王为的病例,加上几家医院作为纪检部门对口单位,与其有利害关系,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应受质疑。

另外,辩护律师援引“健康登记表”上的记录,记录显示王为在2011年7月7日凌晨0点到7点左右,每隔近一小时就有一次小便记录。辩护律师认为,“从6日早上起床一直到7日下午,王为可能有将近40个小时没有睡觉,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口供也应当无效。而王为一直强调未患高血压,而检方仍未能出示相关录音录像,不足以证明他是在清醒前提下作出的供述。”

本案焦点

打针吃药

●王为:通过打针吃药逼供

●检方:新证据证实是治病

●法院:采纳检方的新证据

昨日庭审中,王为依然提到他在第一次庭审时的辩解,称他以前之所以认罪,是在广州市纪委被人以打针、吃药等方式逼供所致。

对此,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昨日出示了多份新证据。其中,2012年1月20日,广州市纪委出具《关于王为在被调查期间有关医疗保健情况的函》及健康登记表、医诊登记表等。

该函称,2010年7月6日至8日,王为因接受调查,被安排于广州市纪委大石工作点一楼104病房。2010年7月6日,由于王为血压较高,高压186,低压103,纪委办案工作人员联系120请求番禺区大石街人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当时王为精神状态正常。2010年7月7日,王为未吃晚餐,自诉轻度头晕,胸闷,恶心不适,办案工作人员联系番禺区中心人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经问诊和检查,医生开单,护士给王为打了一针,当时王为的血压高压166,低压100,打针后没有发现王为身体有何不妥。王为也未提出身体有何异常。

此外,番禺区大石人民医院、番禺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关于广州市纪委医疗保障工作情况说明及该院医生护士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曾为王为治疗过胃病及高血压。

辩护律师质证称,市纪委和作为合作单位的番禺区医院、大石医院所提供的都是自证材料,其真实性无法保障,此外纪委提供的医诊登记表及健康登记表,不是医生诊治及治疗过程的记录。

审判长当庭表示,法律规定证人就是知情人所做出的陈述,检方出示的证据证实了让王为吃药,给王为打针的主体不是纪委,是医疗机构,证实了用的是什么药,打的是什么针,裁定予以采纳。
审讯录像

●王为:申请调取审讯录像

●检方:现有证据已很充分

●法院:未对申请作出裁定

庭审中,王为及辩护律师反复坚持称,申请调取王为在海珠检察院期间的审讯录像。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一份公证书称,海珠区检察院从2006年后,在初查阶段立案前第一次询问就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并已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对象范围扩大到证人等全部办案接触对象;将全程录音录像的场所从看守所扩展到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从2010年5月起实施全程同步监督制度。

公诉人称,检察院调查期间,王为无论在羁押期间还是取保候审后都做过有罪供述,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实王为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对其言辞的固定,仍然属于被告人供述的。从现有的证据看,王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客观的。

对此,辩护律师称,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始终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2条规定,王为在侦查部门所做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昨日庭审中,广州中院合议庭未对公开审讯录像申请作出明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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