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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440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草案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专家认为,上述修改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同时,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

  草案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草案还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据介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 草案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草案还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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