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镇政府越权拆除违章建筑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行拆除原告马某某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马某某系泗洪县某镇三里村人。2002年5月,原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宅基地上建造房屋6间。2007年6月23日下午,被告镇政府以原告所建6间房屋属违章建筑为由,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6月24日上午8时前自行拆除完毕。后由于原告未予理睬,被告于6月24日上午9时许,强行将原告的6间房屋予以拆除。2008年2月2日,原告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原告马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应由泗洪县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被告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房屋属违章建筑为由,将其强行拆除,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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