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4、15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12、13、14、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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