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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案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315
   “1992年11月,22岁的王卫明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小钱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发生争吵。1996年,王带着儿子搬出住所,与小钱分居,并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3月25日,法院判决王、钱离婚。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即双方如没有异议,该判决于10月23日自行生效)。

    1997年10月13日晚7点多,王来到了原来的住所,见钱在房问内整理衣服,即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钱严词拒绝:“判决书都下来了.你想干啥?”王回答:“就不让你太平。”小钱拼命挣脱王。拎起包想夺路而去,但被王挡住。小钱只得跑回房间,想关门时被王硬挤了进来,经过一番搏斗,王将钱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王抓伤、咬伤钱胸部等处。晚11点多,钱到派出所报案。

    “10月15日,青浦区公安局认为王卫明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向青浦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卫明。”

    这是一起典型的丈夫强奸妻子的案件,也是国内前所未有的案例。按理说对王的逮捕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极据记者的跟踪报道,在对王的行为定性上,公安局与检察院发生了重大分歧。检察院认为,王与钱虽然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法律未生效。故不构成犯罪,并敦促公安局立即放人。公安局虽然放了人,但没有放弃对王犯罪的认定;经过几次反复,最后,青浦区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判决:被告人与原告虽为夫妻关系,但已分居达16个月之久,且被告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一审已经判决离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原告发生性行为,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此案判决后,在国内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了激烈争议和强烈反响。这无疑是对几千年以来夫妻关系中男权至上观念的一次挑战,也是国内司法部门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它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上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认定与重视,因此,在中国婚姻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件事情更为深刻的影响是对无数婚姻中的男女的震撼,一个显而易见的却被人们忽略的道理,开始在人们的心中扎根。这就是,婚姻中的男女在性关系上,并没有必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也要尊重个人的选择,尤其当男人作为主动者向妻子提出性的要求时,应当以不违背妻子的意愿为准则。有不少的人也有王卫明和小钱同样的经历,但男人从来没有想到自己这样做是违法,女人也没有想到可以以强奸罪去控告丈夫的野蛮行为。
   
    有人把婚内强奸比喻为“静悄悄的犯罪”。这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由于发生在家庭中,一般外人不能知晓;二是这是只有犯罪者,没有告发者的犯罪行为。

    的确,把婚内强奸比做“静悄悄的犯罪”是十分贴切的,中国妇女受“从一而终”传统观念的影响,决不会轻易将自己的丈夫、孩子的亲生父亲送上法庭。即使某一个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这样做了,但社会舆论、亲戚朋友对她的议论、指责、误解将会成为更大的灾难降临刘这个妇女身上,她虽然从丈夫的魔掌中解脱,但又进入另一个更可怕的生存环境中。因此,除了对丈夫的百般容忍、迁就、顺从外,妇女们对外界压力的惧怕心理,也是她们不敢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原因。

    应当承认,对婚内强奸的界定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至少,人们对婚内强奸的概念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同时,在具体执行对婚内强奸的判决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一些实际的技术问题,如怎样在保护家庭(个人)隐私权与保证社会知情权二者之问寻求一种平衡的关系问题。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认识,受性观念、文化程度、城乡差别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成员以及司法、执法部门对于“婚内强奸”的问题将还会存在较大的分歧。不过,在国际社会,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许多实际的法律措施。因此,以严格标准慎重界定“婚内强奸”,将会逐渐成为对婚内强奸问题所持态度的主流,特别是将“是否以违背了妇女意愿”作为判定的关键,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尽管对“婚内强奸”的法律制裁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长期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观念作为一种看不见的力量,作为无形而厚重的社会基础,将使法律对于“婚内强奸”干涉的历程举步维艰。但一个值得庆幸的进步是,毕竟有更多的人开始承认有“婚内强奸”的事实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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