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516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一审判处因手术粗心大意,致患者伤上加伤的华蓥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9945.78元。
2008年6月,原告杨某在从安县安昌镇往永安镇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于第二天转入被告华蓥市某医院治疗,该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
2010年9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准备做内固定取出术,复查DR片时,却发现由于手术时医生粗心大意,固定骨折断端时对位欠佳,造成骨折断端间隙过大,致骨痂难以生长,造成骨不连。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为讨公道便将医院诉致法院,要求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在本次手术操作中粗心,固定骨折断端时对位欠佳,造成骨折断端间隙过大,致使骨痂难以生长,造成原告右肱骨骨折术后骨不连,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住院治疗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