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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程序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683
   原审是一审的,依一审程序审理。原审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依二审程序进行。依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的,可以上诉;依二审程序作出的再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下面将介绍行政再审程序的相关内容:

行政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

行政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

  再审程序提起的方式主要有: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再审程序的启动

行政再审程序的启动

      行政再审程序的启动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 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提起抗诉,由此进入再审程序。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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