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妇女维权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宿迁维权网:合肥"少女毁容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十二年一个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814


     资料图片:2012年4月23日 安徽少女遭毁容案开庭 4月23日,庭审结束后,周岩的父亲周峰推着轮椅上的周岩离开法庭。 当日,合肥少女周岩遭毁容案在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下午6时左右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刚刚在北京做完手术的周岩22日晚乘坐火车赶到合肥参加了今天的庭审。 新华社记者徐子鉴摄

    新华网合肥5月10日电(记者王圣志、鲍晓菁)5月10日下午3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花季少女被毁容”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周的姨娘李某听见周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某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下一个:离婚,彩礼返还的3种情形|附法条+案例+专家观点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5420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