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617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近日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与纪委、法院等5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机制,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工资照发的管理漏洞。
该项工作机制的出台得益于沂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看守所例行开展的一次刑事判决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活动。今年4月26日,该院监所部门检察官在了解在押人员情况时,发现有在押人员在原单位照常开工资的情况。该院监所检察科科长贺群告诉记者:“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用了7天时间走访相关单位,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带薪坐牢’的情况展开专项调查。”
调查显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办案单位在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后,没有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在衔接上出现空当。据统计,该县近三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已判刑61件61人,其中应作党纪政纪处理的57人,实际处理28人;工资已变动或停发18人,另外32人的工资没有变动。其中,有的在2009年应作党纪政纪处理而未作处理;有的在缓刑期间应只发生活费却仍发着原工资。
“情况汇总后,我院形成了专项调查报告,立即与县纪委、法院、公安、司法、人社局五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违法犯罪公职人员相关党纪政纪处理的衔接工作,分析研究,出台措施。”该院检察长臧得勇告诉记者。联席会上,各单位对照相关规定,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职人员刑事犯罪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被处理人员一经刑事立案并经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通知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停发被处理人员工资。
记者注意到,该机制还就检察机关加强与纪委、监察部门定期沟通、发挥督促协调作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指定了各单位的“对口”科室。 (卢金增 胡金华 蒋婷婷)
编后
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后,还能“带薪坐牢”?刑罚的严肃性何在?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岂不是打了折扣?沂南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堵住了这个管理漏洞,很有意义。值得我们为之喝彩。
为他们喝彩,还要向他们学习。学什么?一要学他们的责任心和敏感性。从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没有责任心和敏感性,是办不到的。二要学他们深入调研的做法。发现问题后不是浅尝辄止,而是深入调研,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症结找到根子上,意见和建议才能提到点子上。如此,就能把检察机关加强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