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卢与小田
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
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