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好律师是前提,用好律师是目的。要知道律师一旦受托于某家企业,便与该企业达成了同一个目标,成为同一个利益整体。一方面,作为受托方应主动与委托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以期在一些主要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共识;另一方面,作为委托方的企业也应与委托律帅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情况与信息。在必要的情况下,一些没有内部法律职能部门的企业,还应该把聘用律师的服务纳入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不仅可以弥补企业管理缺项之不足,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使自身投资获得高效回报。在处理与律师的关系上着重需要把握的有如下几点:
一、建立信任
律师对目标事件法律上的判断,是以对目标事件本身的相关情况知情的程度为基础的。人们常说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说法,其实,是以把调查等同于知情为前提的,知情与判断就是这样一个关系:知情是判断的前提。
律师的知情,某种意义上说,取决于委托方信任的程度。委托方信任程度越高,意思表达越真实,披露的情况越多,律师了解的真实情况就越多,对自身判断的信心就越高,判断也就越准确。很难想像一个对目标事件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律师对目标事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更难想像在明知"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所做出的判断还会有充分的信心。
二、保守秘密
保守秘密是律师的职业操守,是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委托方对受托律师的基本要求。基于信任和律师对目标事件判断的需要,委托人所提供的背景情况,常常超过事件相关情况本身的。即使是事件本身或与事件本身无关,也有许多是鲜为人知,并继续不愿为人知的,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泄漏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有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委托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信息,这就是律师的保密义务。为保障这一义务的履行,所赋予律师的不作证的权利,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律师特权”,即律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容,不负作证义务。这是委托人对受托律师得以信任的制度上的保证。基于此,强调并监督受托律师履行保密义务,也是委托人防范和减少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冷静面对律师承诺
律师承诺是指律师对委托事项服务结果的事先保证,包括口头上的承诺和书面上的承诺。绝大多数客户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承诺与受托律师建立委托关系的。鉴于我国目前立法的实际、司法环境和律师执业水平,律师承诺,多数会提出支持自己做出承诺的保障和依据,常见的三种情况:一是基于技术上的承诺,即“我们做此类业务很专业,且有若干成功案例”;二是基于关系上的承诺,即“我们有什么样的关系,所以……”;三是技术加关系的承诺,不言而喻“我们不仅专业,而且有关系”。
很明显,企业在选择受托律师时,如能“货比三家”,应该首选第三种。但不管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技术背景的支持都是第一位的。因为只有这些才是可以拿得到“桌面上的”。还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承诺的内容,能具体、量化的,尽量具体、量化,需要书面形式表达的,尽量以书面形式“锁定”。
四、合理支付律师佣金
律师费的实质就是律师服务佣金,它既是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也是律师事务所为其员工谋取福利和继续为社会提供良好服务的保证。
提供律师服务应该支付佣金,这是个很容易达成共识的问题。问题在支付多少才是合理,由于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具体,而容易产生分歧。就“收费是不是越低越好”的话题,前文已有表述。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呢?如果以“任何不能量化的科学,都不是精确的科学”的观点为基础,是不会找到任何答案的。但有一点认识是可以参考的,就是在多数情况下,佣金支付的多少与服务提出方提出要求的多少是成正比的,因为“合理”是建立在“双方均认可”的基础上的。而在实践中,我们又可以列举太多的影响着“双方均认可”的因素,为此律师良心的付出服务,客户要良心的对待服务。
珍惜生命,珍惜事业,珍惜生活。当你学会选用律师时,你会发现在你身边多了一些律师朋友时,法律也成了你的朋友。他可以帮助你们画出精彩人生,成就宏伟事业,缔造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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