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轨制"的司法保护,即由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模式。而我国商标法对此规定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行政保护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指的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商标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对其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司法保护、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司法保护。民事司法保护是商标专用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商标侵权案进行审判,以使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应被侵权人在起诉前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嫌商标侵权案的行为证据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实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措施。对于侵权赔偿,包括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含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刑事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对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如《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款。行政司法保护,是当事人起诉,由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商标权行政执法的诉讼活动,通过司法程序,以支持正确的或者纠正错误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长济律师认为,司法保护的最大特点是,有较高的强制力,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较有效力。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保护"指的是民事司法保护。广义的"司法保护"除了狭义的"司法保护"外,还包括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司法保护。本文所称的"司法保护"更多的是指狭义上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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