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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起诉,活动受约束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650
    7月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马海青宣布了该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光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小光重新获得了上学的机会,也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该案是宿迁市检察院出台《宿迁市检察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后,首例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据此,宿迁市检察院于今年6月底制定了《办法》,从品行调查、外部听证监督、考验期裁量和缩减、监督考察、犯罪记录封存、是否附加禁止令以及法律文书格式等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具体规范。据宿迁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兆东介绍,《办法》还对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小光是刚满16岁的初中生,因一时冲动于2011年12月5日晚对同学小杰实施殴打,造成小杰重伤。后小光主动投案自首。“未成年人心理、人格发育都不成熟,如果就此起诉到法院判刑,小光不仅将失学,以后的人生也可能完全改写。”马海青介绍说,小光在自首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庭帮其作了一些赔偿。

  根据《办法》,马海青向有关学生、老师了解了小光的品行表现,征求了当事双方家庭和公安机关、社区群众的意见,在检察、公安、校方等多方调解下,当事双方家庭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宿豫区检察院对小光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鉴于小光辍学后经常出入网吧、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较多的实际情况,该院还要求其不得进入网吧、KTV、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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