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495
黄某是某电器公司司机,2005年7月6日,在送货途中所驾驶的车辆撞上横穿马路的李某,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后被接到群众报警的交警查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等人身伤害赔偿费用12万元,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电器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电器公司已给黄某驾驶的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保险公司因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法拒绝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于是电器公司以黄某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为由,要求黄某承担事故给公司造成的10万元的经济损失。黄某则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单位承担,拒绝承担责任。公司在和黄某协商无果后,每月从黄某工资中扣除50%作为赔偿,双方遂发生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的事实,电器公司的损失本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弥补,但因黄某的逃逸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黄某对给电器公司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同时也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电器公司每月扣除黄某50%的工资违反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规定,此做法也是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
企业因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要求赔偿在实务中也是经常遇到的,而通过法律途径后,裁决支持企业请求的并不多,完全支持企业请求的更是鲜见。一方面一些企业在理解上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是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员工都要赔偿,将正常的商业风险也转嫁到员工身上,比较典型的如业务人员未收回货款就扣工资等;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在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时,企业无法举出相关的赔偿依据,导致不利后果。笔者建议,企业在此方面,应当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完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防患于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