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875
(一)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 程序处理。
调查取证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证人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并开具《暂扣凭证》。
(三)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暂扣无责任一方的事故车辆 。
(四)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
(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按规定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
(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责任认定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应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原件,并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申请表。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
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 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调解 办案人员应按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调解。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由办案人员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经两次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由各方当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发生交通逃逸事故后,受害人或目击者应记清肇事逃逸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逃逸方向, 并立即拨打12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查找肇事者、肇事车辆,调查取证。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无争议的,可自行处理现场。
(一)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事故现场的范围:
1、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的追尾事故;
2、驶入禁行线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3、驶入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6、变更车道的车辆未让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处理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
2、处理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双方交换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当事双方应在二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小时),驾驶发生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责任。
4、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5、处理现场后,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处理现场前肇事方写明 的事故事实认定责任。
(三)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时,肇事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四)对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办 理结案手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一次。当事双方未达成协议或 不履行调解结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