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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身份对律师的五种看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215

        如今人们对“律师”二字的表达和表意可谓褒贬不一。据说在以全民幽默著称的美国,有许多关于上至总统、下至乞丐的笑话。特别是对又爱又恨的律师,美国人的这种天赋更是发挥的淋漓尽致。印象最深的是:在一块墓地上,有一律师长眠之后,惟恐后人忘记,自制墓志铭一展示会,上书“这里长眠着一个正直的人,一个律师”。结果他真得没有被忘记,路过的美国人都说,“真奇怪,这么小的一个墓穴里竟然能盛下两个人”。美国人的幽默以至如此。(参见拙作《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176页)

  估计这个笑话来形容中国律师也差不到哪儿去。

  我想从自身的五种身份(公民、法官、政府官员、公职律师、法律职业人)来解说我对律师这一职业的看法和评价。

  一、公众对律师的看法

  现在社会公众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有一期佛山电视台民生节目小强热线中,连广告共30分钟节目中连我这位假律师在内一共有4位律师出镜,这充分说明了法律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强烈诉求。但市场有限,资源有限,蛋糕就这么大,你XX占领了,我王学堂就没有机会,社会就是这样的无情。你的声音在传播,那些不良的言论,貌似合法实则非法的言论就没有了市场,所以我们律师要有竞争意识,要占领舆论阵地。

  在刑事法律层面,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我们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另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律师。如果我进了监狱,我会不会请律师?就我的法律水平,我自信一般律师比我强不到哪儿去。而且,就我个人之见,在我国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阶段请律师真的用处不大。电视剧中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斗智斗勇的场景只能发生在外国。当然,我也可能请律师,因为这个阶段家人是不准许会见的,请律师,更大可能性是为了给家人报个平安。就请一个吧,花钱买平安,如果费用不太高,而我太太又出得起的话。

  有许多人“久病成医,自学成才”,这也是我国许多早期律师的成才之路。律师在我国不受欢迎由来已久。律师其前身可追溯到“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讼师。职业律师的史祖是邓析。在他生活的时代,法律曾经完全是由贵族们独自掌握的“专利”,对平民百姓一直是秘而不宣的。法律是贵族们手中的特权,贵族们利用法律愚弄老百姓是常有的事情。偏偏邓析此人有研究法律的爱好,而且生就一张铁嘴,如此的尖牙利齿必然是个“人来疯”。邓析常常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人书写诉状,帮助老百姓打官司。时间长了,老百姓之间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都去找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当然少不了要送给他一些礼物作为酬金。帮人打官司,邓析约定按照案件的大小收费,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收取一条短裤,类似今天的收费律师。当时,拿着外衣、短裤前来找邓析咨询诉讼者络绎不绝。

  新郑境内有条河叫洧水。有一年发大水,郑国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其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富人的家属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尸体埋葬,打捞尸体的穷人了解到死者家里很有钱,觉得奇货可居,就漫天要价,想趁机捞一把。富人不想出那么多钱,双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闹僵了。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放心吧,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因为除了你,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还怕他不卖给你?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穷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觉得邓析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也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对那个穷人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这就是有名的“赎尸诡论”故事。

  看这位讼师,也不知收人家裤子没有,就给双方分别出了个主意,也不用动官,省却了讼累,问题却解决了。这难道不是和谐司法观的体现?还说人家是讼棍呵?!当然,这是男尸。如果说是女尸,可能就不这样简单了。据我所知,许多地方盛行“阴亲”,就是为死者成亲。在我老家,死亡女子的家人可能会收到各种名目的费用4、5千元。如果再用邓析的办法,可能就不太适用了。

  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代理的官司总是获胜,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邓析不但亲自帮助别人打官司,而且还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教别人学习诉讼。于是,“国将不国矣”,问题不解决不行了。相国子产断然决定“杀邓析而戮之”,把他杀了而且陈尸示众。

  讼师在中国古代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正如学者梁治平所言:“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276页)。尽管事易时宜,但这种印象总体上未有根本改变。

  邓析虽被杀,但讼师(职业公民代理人、律师)仍然存在。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曾经有“打一场官司成了律师、生一场病成了医生”的先例。但如果考虑到,那时候的法律只有79年的刑法和刑诉法,在民事诉讼方面依据的是196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连民法通则尚未制定。如果仔细看上述法律条文,很多是“跟着人民群众的感觉走”,因此对那些聪明的有心人通过一场官司成为律师并非完全不可能。但现在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法律框架,靠自学法律就不那么容易。正如今日,你敢请自学成才的赤脚医生为你治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这部近一亿字的巨制被称为“中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内容最全的法律工具书”,也仅仅收录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截至2002年共审议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等四百多件。熟悉中国法律的人都知道,我们现在审判中还有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大量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数量远远超过上述人大的立法,更有甚者,法院的司法更大程度上依靠上述解释和批复而非粗线条的法律本身。这些,都是横亘在自学法律者面前的“太行、五屋”二山。

  自学法律者往往偏执于法律条文本身,事实上,只懂条文绝对不能认为有法律素养。笔者不幸为法律职业人,常常有人问,“你们学法律的是不是就会背法条?”甚至于有法科学生亦问,“我背好法条,一定能当个好法律人”。这是对法律科学的嘲笑和讽刺。我们常见法庭上法官手头拿着厚厚的法律工具书,一边听讼一边翻来覆去地找寻有关内容。这一幕太常见了,没有什么人也没见有什么人觉得不正常,因为在浩淼如海的法律中单选取一条要背诵不是难事,但要是背多了,就是负担。在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之前是否必须先像小学生一样背诵一定的条文呢?不必!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与背诵熟练程度无关。

  自学法律者往往性格偏执,认为有法可依,得理不铙人。有一故事:某青年高中进士后要外出做官,临走辞别恩师顺便讨点教诲,老先生一言不发写了个“真”字,然后问,这是什么字啊?青年说这不是真字吗?先生摇头,曰,这是“直八”二字(古代字是竖排的),并进一步教导说,记住,凡事不可认“真”啊!这一故事一直流传到今天,极具生命力,就是因为他道出了“得饶人处且饶人”的真理。

   术业有专攻,因此,掌握一定专长的人完全可以在其专长方面施展才能,将法律事务委托对法律有专攻的律师来代劳,而不是靠其四年级文化来自学法律。当然,为了让有理的人打得起官司,国家还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国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帮助弱势群体而不是让涂先生们“一个人在战斗”。或许,这才是理性的维权方式。

  12月12日是李庄事发一周年。一年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播出了《李律师让我翻供作伪证》的报道,当记者问龚钢模李庄是如何让他翻供的时龚钢模答:李庄问我挨打了没有,我看他的眼神是在暗示我回答挨打了,于是我便回答说“挨打了”。于是坊间传说凭李庄的一次“眨眼睛”就构成了犯罪(刑法306条)。尽管事实法院并非如此简单认定。但这一事件不能不让律师心有余悸,因为其中风险太大了。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被刑拘、被逮捕、被审判。这个消息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说是许多人,就我有限的视野仅仅注意到有法学专家,但更多是律师,似乎终日为奔波的普通民众并不关心。律师在中国可能在20万人之内,不知道能否称得上一个阶层。我注意到有人所称的新阶层中确实包括律师。律师,有文化、有知名度、有社会知识、有财富,懂法律,懂人情事故,算得上我理想中的有点钱有点闲有正义的士绅阶层。不过,这几年律师的名声也与中国的各个行业一样,有点“让人喜欢让人恨”。

  李庄案发后,许多律师从法律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同业中人予以声援自然应当。因为就我看来,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动辄指控其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确实是件危险的事。这不但让律师执业风险处处存在,似乎与人的一般情感和普通道德也不相容。但有律师竟然放言不再代理刑事案件甚至于不再当律师,我认为就有撒娇之意。这个不用解释了吧?我们每个人其实每天都在做。孩子考试得高分了,家长没有充分表扬,孩子会撒娇说下次要考差一点;大人工作成绩突出没有被领导表扬,也会在领导面前撒娇下次要撂挑子;子女孝敬父母,父母如果不领情,子女也会给老人暗示要表扬一下。呵呵,这就是我们的国情。律师受到点委屈,当然也要找人撒娇一下。

  不禁让人想起了马克东案。2008年5月广东马克东律师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案在律师界及法律界很有影响,但公众却表现的并不太关注,与同期的许霆案相比可谓天壤之别。这在以报业发达著称的广州特别明显,而马本身是在广州执业的律师,许却是山西的一个农民,广州的外来打工者。为何差别如此悬殊?很多人士评论,认为公众对律师的不良印象所致。

  就我看来,律师李庄被抓,但其他律师仍然要执业。你学的是法律,不干法律事务,还能干什么?饶是如此,公众当然离不开律师。当然,我们才有饭吃,才形成了法律职业圈层。

  二、政府官员对律师的看法

  我在政府工作,与许多领导干部有接触。发现他们对律师真是既怕又恨,往往说,“这个事后面有律师在出主意”,“都是律师在搞事!”言谈之中,对律师很是不齿。但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些落马的官员在法庭上却概不例外的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呵呵,真是个有意思的现象。这与美国人的心理并无差别。

  法律本来是世俗的产物,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脱离生活的法律只能是空中楼阁。但随着法律的职业化专业化以及大量复杂的法律术语、耗费时间和财力的程序,特别随着大规模立法以及现代社会知识爆炸化趋势,法律活动已经或者说正在变成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门人员之外无法也没有时间涉足的领域。就是从法律专业人员内部专业分工看,搞刑法的不懂民法不足为奇,即便同是刑法研究,刑诉专家不懂刑事实体法的也不在少数。那种刑、民、行政通吃的万金油式法律专家无异于痴人说梦。

  其实,就同一个法律问题,即便是相同专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务者,由于所掌握理论思潮以及司法实践等不同,往往有不同认识。因此形成了法律职业群体。

  政府有些部门已经有法律类专业人员,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对本地实际情况较为熟悉,但却不为重视。受外来和尚好念经思想,往往也要借助外来智力。结果是外来智力水土不服,也压抑了内部人员的工作热情,得不偿失。我们推出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为什么领导干部要具有法律思维?因为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专业化越来越强。不可能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每名公务员都像我们这些专业法律人一样熟知法律。因为今天的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然,就是我们,也只能知道某个方面的法律。恩格斯说,“任何人在自己的专业之外都只能是半通甚至于不通”。但在法治社会中,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法律思维。红楼梦中薛宝钗说“好风频借力,送我上青云”。就我看来,领导干部在法律方面就要善于借助外力,而不是自我学习。

  领导干部应该具有怎样的法律思维?法律太多了,不只老百姓掌握不了,就是法律人也只会简单的几部。我有一位领导,他对我竟然不熟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很吃惊,好像美国人不识华盛顿法国人不知拿破伦那样,“嗯?这部法你不熟悉?多么重要的一部法律呀!”他有所不知,这部法只是200多部法律中极为普通的一部,我又不是神仙,怎么可能都会啊?

  相信每个学习过法律的人都有献身于法治的理想或者说志向。但事实上,学过法律的人,当然可以当律师、当法官,为别人的纠纷而“出谋划策”、“指手划脚”。所谓“站着说话不腰疼”是也。至于官司到了自己身上,却很少有法律人自己打官司。例如维权,相信我们中国人天天与消费纠纷生气。家里的电话不通了,自己的银行卡无原由被银行高收费了,自己的汽车质量有问题了,自己的住房受物业侵权了。可以说,法官、律师这个群体也生活在现实社会当中,自然也与我们一样,受到这些世俗的法律关系影响。但他们打过官司吗?或许有,但少之又少。估计不是不想打,为何最张放弃了?因为缺少勇气,在中国打官司确实不容易。

  多年前,法院喜欢搞些“假设我是当事人,如果我去法院打官司”之类的“换位思考”,不能说一点作用不起,但毕竟是预想来的问题。而事非经过不知难。因此,当不得真的。在中国打官司有多难?那些专家教你,说得很简单。你敢相信吗?

  单说立案。至少要写个诉状吧?千万别看简单的一张诉状,相信大多数老百姓不会写。要去法院拿格式诉状纸,还要问一下法官大人如何填写。而立案法官的态度好坏,那是全凭你的运气了。有些当事人干脆要受律师的盘剥。我见过一个申请工伤认定的复议申请,律师竟然收了当事人(贵州的农民工)10000元。而且要当事人自己到政府交申请书。当然,律师还代理诉讼。不过这个案件在复议阶段调解成功了,但律师费一分不少。气得我的一位女同事大骂“黑心律师”。但对没有专业知识的农民工来说,他不请律师有什么办法?

  要交纳相关诉讼费用。尽管这些年降低了标准,但对弱势群体来说,仍然是一笔不菲的负担。当然,你可以告诉我有法律援助制度,但如果你亲身体验过,你就知道要办多少手续,跑几次腿。那也是个“衙门”呀。

  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限制度,但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扣除,至于何时结案并没有一定之规。这也难免让当事人心里没有底。还有二审,执行甚至再审。

  我们就更不用说打官司的结果了。

  可以说,在中国打官司之难,难于想像。

  因此,在中国,打官司是件不得已才为之的事,非一般人可为。就我看来,说打官司的人是偏执也无不可。当然,在中国你想干成点什么事,似乎都非有非常之毅力不可。而不像外国人那样,能够快乐地享受生活、享受权利。至于为什么,我想不清。

  曾几何时,我们迷信于制度的重要性,强调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约束人。这在法律上就体现在以“有法可依”为目标,大规模加大了立法的进程,用大跃进式速度完成了基本法律框架的建设。但事实似乎与迷信制度和法律的我们开了个大玩笑。先是国家强调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后来又是以人为本,这似乎都与原来僵硬的制度式管理相背道而驰。不能说朝令夕改,毕竟是从制度向人制(良心)的转变也是应运而生。

  据2006年11月20日南方日报消息,18日至20日,广东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在广州亚洲国际大酒店召开。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国聚出席大会并发表了讲话。梁国聚指出,广东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明显;违反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敷衍塞责;说大话,以不负责任的“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还有诋毁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

  相信梁书记前面肯定对律师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问题肯定不是主流。但记者就是记者,特别是南方的记者,专门把人家的不足之处提出来写,因为我们老百姓最关心这些问题。

  其实,上述问题的存在是不说自明的,因为律师成了人们既喜欢又厌恶的人。现在的律师就是自收自支的商业服务(《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属于国家司法人员的身份中独立出来,明确为“服务人员”,自然要“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明显”,当然“片面”不对,但你让他搞商业化,他就饭也吃不上,自己都吃不上饭怎么样会以法律为公众服务呢?

  至于说违反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敷衍塞责;说大话,以不负责任的“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还有诋毁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这更是商业竞争中的常态。可以说,律师这一服务业与餐馆等并无本质不同,不过是以法律为标的而已。

  其实,不单单是律师业。据同日的凤凰资讯网报道,为普及法律常识及知识,中国大陆有九家法制专业电视台、超过二百个法制节目,但这些广播电视台在“面向观众”、“寓教于乐”的情况下,逐渐走向犯罪教学之路。据报道,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将专门制定规范文件,对广播电视中的法制报道和节目提出规范要求。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在会议中指出,绝不能因法制报道不当,而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他指出,在目前国内广播电视节目的法制报道中,存在着报道刑事案件数量过多、法制教育引导不力、法理分析肤浅缺位、违反规定拍摄制作等多方面的问题。张海涛说,这些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全面再现犯罪过程,对未成年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没达到普法的目的。对此,广电总局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特别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防止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具体内容包括: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

  相信熟悉法律、关心新闻的都能看出,这也不是新东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规定中都有涉及。但为何电视台(包括央视,这个部门地位有点特殊,说其是商法人吧,他又是国家电视台,他的台长一般由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兼任。说他是政府部门,也有点不伦不类)屡次三番有规定而频频触犯?正如新闻中说“为了收视率”这个万恶之源。

  有制度却无法遵守还不如无制度。

  就我看来,制度现在确实不如良心更管用一些。据2005年11月3日人民法院报四版报道。2000年7月12日,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指派邵英魁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相关诉讼活动。案件结束后,刘某夫妇即向有关部门检举,声称因律师隐藏、销毁、篡改证据造成刘某败诉。2004年10月20日,邵英魁向兴城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这个判决我是持有异议的。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代理人的法律服务不满,向有关部门检举,结果换来的不是权力机关的调查和反馈,而是法院的侵权判决,这让我们普通老百姓怎样能心服?我们老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即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因为我们老百姓不懂法律,自然就视律师为法律神明(因为他们是法律之师),在自己有了法律纠纷时,从本来就不丰满的钱袋里掏钱来雇请律师,不就是为了有个圆满的结局吗?可是,事与愿违,花了钱还没达到目的,这其中自然有许多原因(埋怨法官处案不公相信是最常被当事人和律师引用的理由),但这次,当事人剑走偏锋,偏偏埋怨律师,这岂能不让代理人大为火光,好心当了驴肝肺。但人家当事人花了钱,又输了官司,朝自己说些不好听的自是人之常理,何必非得上公堂?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之谓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当然,我们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与官员自然不同,我也不主张用公众人物的所谓标准来要求律师,但是,作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起码的批评建议权还是存在的,不能动辄搞上法庭,否则让我们百姓怎么活?

  当然,该法还规定,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实事求是,决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诬告陷害他人。凡是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经典教科书同时告诉我们,诬告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假证明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如果是错告、误告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绝不能将败诉老百姓的几句牢骚就认定为诬告陷害。咱们普通老百姓向有关机关投诉自己认为行为不妥甚至违法的人和事,是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法之举。

  或许本案有其他隐情,否则,个人认为,仅仅凭借向有关机关检举自己代理律师行为不当致使自己败诉这一事实,是绝对不构成侵权的

  三、法官对律师的看法

  我国目前有法官19万人,有检察官14万人,分别占到在编人数的67%和63%。由于司法官的基数太过庞大,有限的经费平均地投入到整个司法队伍中,使得司法资源变成一种撒胡椒面的投入,司法官委身于低收入的温饱型职业中,职业的尊崇感缺失,生活境况窘迫,不利于精英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如据统计,全国律师每年业务总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年收入在8万元左右,而全国法官的年收入平均在15000元左右,法官、检察官跳槽当律师就成为一大中国特色。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共流失法官5万人,2002年和2003年,全国基层检察院流失检察官8673人,除正常退休外,流失的大多是行业中的优秀人才。

   法官的工作具有非个人性,要代表国家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而律师的工作则具有个人性,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服务,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律师却要承担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应履行的回避义务,显然有“法官自卸义务,把律师当成法官”之嫌。因此,最高法院这个规定虽然不失为一个好法规,但有缺陷。从2000年的最高法院出台律师回避规定,到2004年的若干规定,再到2010年的作为新闻刊登在最高法院机关报上的法官退出,10年时间如白驹过隙。其实,这10年间,有些法院也不能说一点事儿没做。有些法院在报纸上公布了那些法官们的律师配偶名单,本意是提请公众注意“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结果呢,你想不到!呵呵!这倒成了那些律师们的免费广告。“看看,报纸上都刊登了,法官谁是谁我亲属,不是骗你的吧?”当事人难道不找这种律师还找那些在法院没有关系的律师呀?这真是天下之大笑话。

  当然,你也不能说人家律师违法,我接下案子,为何非要用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呀?律师有的是,找个人合伙让他出庭不就行了吗?至于报酬,律师们都是法律之师,他们会合作的很好的。就这样,我们的法院拿着纳税人的钱给律师做了一次权威性极强的广告,还是叫公告吧,毕竟是法院的公文。那效力,还容你质疑吗?不过,毕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法官的配偶,那不是咱们法院的家里人吗?

  我们可以分析:一者进步之意在于从原来的律师回避开始向法官退出转变,这才找到了问题真正解决的路径,就像找到了北斗星一样;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我国立法的随意与实际执行的打折现象并存,这使法规的权威荡然无存。律师和法官谁更应回避?万事开头难,所谓前有车后有辙,我们用10年时间终于找到了正确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路径。这值得我们期待。

  前康涅狄克州高级的法院法官罗伯特.散特(ROBERT  SATTER)回忆说,他初为法官时,一位出色的同僚给了他两条忠告。这位出色的同僚会给他什么忠告呢?说出来会让你笑掉大牙。一条是开庭前先去上厕所。等一等,这也算忠告?算!那另一条呢?另一条:是不要把法袍穿在西服上边。

  当年,我当法官时还真遇到过这种事。印象中是2006年,是一个合议庭案件。有位女律师在庭下不但明目张胆地喝水,而且喝得肆无忌惮。你说她偷偷喝也就罢了,她偏偏不这样,不但作出很夸张的动作,而且把矿泉水瓶子捏得响声很大。这让我们合议庭很吃惊,怎么会有这样无视法庭尊严的律师?我是个性格相对而言沉稳的人,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忍不住了,严辞当庭训斥了她几句。你也别说,这位四十多岁的律师竟然一言不敢回。看来,有些人真是不能以正常人看待。后来的庭审圆满结束。庭下,我们专门研究了这个当事可不要在法庭上喝水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法官不能禁止。少数人认为出于法庭秩序考虑,可以禁止。就我个人,可能属于多数意见。当然,水喝多了就得去上厕所。

  四、公职律师对律师的看法

  作为公务员的政府法制工作者和作为公职律师的政府法制工作者在对同一事件的法律思维上是有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根本性的截然不同。例如,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的干部,在城市建设、拆迁、政府管理等涉法事项上,往往有从快、急于为老百姓办好事的不自觉想法。但作为公职律师,我们会从另一方面看问题,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何在?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可能性有大?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途径改判的可能性多大?群众上访等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有多大?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从法律角度给领导以提醒。就我看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普法不在于领导干部自身对法律有多么高深的研究,也不在于对法律条文有多少的背诵,更不在于普法考试能得多少分数。关键在于树立和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

  在我国公众形象中,律师是一个穿着笔笔挺挺、手提名牌皮包、出则名车、住则豪宅的成功形象。至于影视中,律师更是舌战群儒、在法官面前自由行动、纵横俾阖,让普通人都“心情澎湃”,更遑论那些选择了法律为职业的莘莘学子了。

  但法律文凭贱如粪土的现实不只给法学学子以迎头痛击,就是那些已经在法律职业人道路上的先行者似乎也去意彷徨。现实甚至比我们外人的观感更为严重。

  2007年12月18日11时30分,宝鸡一家招待所内,一名姓白的年轻律师喝农药自杀身亡。报道分析律师工作的压力、困境是导致小白自杀的根本原因,并对律师这一职业大吐苦水。尽管业内对此观点不一,但律师业并非遍地黄金应是不争的事实。

  一波未平,2008年3月27日,广东华商事务所律师吉同燕和宝城所律师黄韬在开庭前被人以法律咨询为名诱至深圳龙岗一小巷内暴打,再次引人关注。此事在正在召开的深圳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上亦引起强烈反响,律师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保障律师的执业环境。

  2010年2月9日7时许,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四官村村民王中良因民事纠纷,持刀行凶,将临淄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平及其子徐江峰,四官村支部书记徐宝林及其妻丁秀花,四官村村民王中明及其妻王英莲、内弟王兆玉刺伤。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的人间惨剧。(2月10日人民网)

  这个事件真是令人发指!事发时值农历腊月二十六,似乎纸面媒体没有报道,我也是3月15日才在法律博客上一篇悼念诗作中知悉这一消息的。毕竟这种惨剧与传统节日的祥和气氛是格格不入的,而且让社会产生恐惶心理,不传播也罢。

  不过,相信这则新闻会在法律界引起振动。

  我似乎没有与徐永平律师打过交道。但我却很熟悉这个名字。因为我原来工作的潍坊市青州法院与淄博市临淄区相邻,特别是我工作的法庭庙子、邵庄两镇与临淄仅仅以一条淄河相隔(当然,已经干涸经年矣)。因此,似乎徐律师曾多次到我所在法庭代理过案件,后来,我在法院研究室致力于法律文书的研究,见过多份徐律师代理的案件。从法律文书看,印象中他的法律水平还是不错的。不管熟悉与否,毕竟都是法律中人,还是有些兔死狐悲的感觉。

  原来,我一直以为法官职业是有风险的。徐永平律师案件当局尚未公布有关详细案情。我从百度中搜索到一则相关信息:

  行凶者承包了村里的一个厂房,还没到期,村中欲毁约另行通知转包他人。于是,行凶人打了官司,结果输了。行凶者后来与新的承包人论理,发生了争吵并动手。结果被治安处罚。后来就发生了上述一幕。(未经核实,援引者责任自负)

  我大体上认同这一信息。

  我们看到,我国当前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并且越来越多地汇集到司法机关,期待通过法治渠道来解决。而我们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渐显现。

  今年,温总理三提让人活得有尊严,对国人触动特别大。2月27日,温总理在与网友交流时,提及要想实现人的尊严必须做到三点: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而社会公平是有尊严活着的重要一环。在这个意义上,群众感受是晴雨表,群众感受是杆秤。我们的司法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为人民利益而改革,获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惟有如此,让人民群众才能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效,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

  如果说律师自杀、因职业受报复还是个例的话,深圳律协所做的律师收入调查显示,最近两年深圳律师每年人均律师费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律师只有2%,不满30万元收入的律师高达77%(南方都市报2008年3月31日深圳新闻A30版)。这也证实了律师业界流传已久的“10%的人占据了90%的倒金字塔结构收入”的传言非虚。在这种倒金字塔收入结构下,占据塔尖的只能是极少数特别优秀且幸运的律师,而大多数普通律师则作为了庞大的塔基,这较竞争激烈的商业人士还为悬殊。

  问题还在于,律师收入远远没有公众想像的那么高、律师执业压力大、律师职业保障难,这种普遍现象并不为公众所普遍认知。2008年1月19日,作为24名旁听两会的市民代表之一的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泰松,在对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时, 3次强调律师“太弱势”:没有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寸步难行;大量非律师人员滥竽充数,败坏职业道德;司法效率低下、执行难给律师带来难度。他呼吁必须在立法中赋予律师调查权,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律师工作。不过,他的发言除了引来旁听者的大笑外似乎没有得到太大响应,直到最后,一位旁听人员还在嘀咕:“律师还算弱势群体啊?”( 2008年1月20日南方都市报)。当然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无从体现。

  就我看来,律师绝对是弱势群体,某种程度上不过是穿着律师袍的打工仔。可惜,我们的公众光看到了律师光鲜的一面,正如描述律师职业的常用话语“你戴着荆冠而来,举起你手正义之剑……”,而没有注意或恰恰忽略了这个行业的难处。当然,我们的老百姓特别是农民更苦。政府报告还没有解决农民的疾苦,所以律师就只能放在更后边了。

  在律师界有一个关于外国律师的段子颇为流行。说有一架外国飞机在航行中突然遇到了意外风险,于是机长通过广播向全体乘客发布了立即穿着降落伞以防万一的命令。过了一会儿机长问乘务员小姐,乘客们准备的怎么样了。小姐说,除了一个乘客大家都按照命令做了。机长很奇怪问她那个人是怎么回事,她回答说,那人是个律师,正在忙着给大家发名片,让大家后事处理时有法律问题找他。一般人讲这个段子是来说明律师贪婪, “要钱不要命”;我相信在众多律师同仁来说则更说明律师执业竞争之激烈,在性命攸关的时刻仍得为业务而“舍身求法”,这种“敬业”精神掩盖下是多么残酷的竞争事实,致人将生死置之度外,怎一个“惨”字说得!

  在一般业外人(甚至于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同仁)看来,律师的收入绝对是“旱涝保收”的,不管案子的输赢他是一分钱也不会少拿的,而法官辛辛苦苦调解一个离婚案件,只能收五十元诉讼费(还得一分不少的上缴国库),而律师至少得收人家委托人一千块,私下还听说过一律师三万元包打离婚官司的事,刑事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一件收几万元甚至于十几万的也时有耳闻。动动嘴开几次庭(有的可能只用开一次庭就调解了)就有恁多的收入,不用说他人,我若不是在业内作过调查我也会嫉妒,凭什么他们有这么高的收入而且旱涝保收?律师在时下中国绝对是个令人眼红的职业。

  俗话说不能光看见贼吃肉不惦记贼挨打,我倒想说一下律师的艰辛。记得前几年检察日报法制评论版在与上两文同样的位置刊登过一篇《我为什么不去当律师》的文章,文章作者总结的三条理由是“唬不住当事人”、“不愿与法官打交道”、“不能喝酒”,对律师业内的有关不正常情况进行了深度剖析,我特别同意其第一条理由。一般说来律师的案件都是人家当事人找上门的,当然也有一些律师因为种种原因会垄断某些部门的业务,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这就是业内常讲的案源问题。当事人找你辩护或者代理诉讼,刑事上人家当然愿意你给作无罪辩护。但刑事案件一般地说都会经过公安、检察两道门槛,如果一个个的经你手,你都给辩成了无罪,难道人家这些机构的这些人是吃闲饭的?我在大学读法律时老师曾经说过,你们如果将来作律师一辈子能够作一次成功的无罪辩护,你的大名就会被记入校史。当时我们大多数人不服气,认为这绝非难事。但事实证明我们错了,我的学兄学妹们从事律师职业的全国各地不在少数,也许本人孤陋寡闻,还没听说过谁做过成功的无罪辩护,相反从媒体上发现一些承诺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的人却自己涉嫌而进了监狱。我想起一位法官对一位上访的当事人说的话,“如果我们法院个个案子都判错了,我们这些人早就改行了,我们这个法院早就不让存在了”,虽然话不一定正确,但有一定道理。话说回来,如果法院不公正,当事人就不求助于法律了,律师就更无用武之地了。实事求是讲,民事审判上比刑事可能实现当事人胜诉愿望的可能性大一点。但你若为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千万也别高兴的太早,立案、审判、执行一审二审以及一而再再而三的再审程序,诸多环节,哪一个环节有点问题也会使风险代理成为“代理风险”,旱涝不收,大部分案件都会难以收回成本,大多数律师也得去喝西北风。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一位国家领导人曾经很豪情壮志地预测,到2000年中国需要40万律师(法官、检察官、其他法律人才)。即使在2008年,全国也只有14多万律师,但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已经趋于白热化。这再次说明,法律服务业更多是受制于市场那只无情的手而非政府这只有形的手。

  擦去随着在律师职业上的虚幻,还律师职业以其本来面目,这才是当务之急。律师既非天使亦非恶魔,因为律师在人间!

  五、作为法律职业人怎么样看待律师及其成果

  突然想到了这个题目。 缘起于一次和一位律师谈话。他说,如果你是被告人要请一个律师,你会请一个名律师还是一个不太有名的律师?假设费用相差不太大的前提下??那还用说吗,费用相同,我又不是傻子,当然选名牌了。他摇头。我纳闷。他说,名律师,一般喜欢剑走偏锋,往往爱作无罪辩护。而被告人一听律师说无罪,往往就坚持辩称无罪,因为认罪态度不好,就往往失去了判处缓刑的条件。你说,到底是判个实刑还是缓刑对被告人更好?当然,应当相信大部分进法院的案子都是有罪的,因为公安检察院的水平现在不比已往了。我听后,想想自己的研究结果。我想不出。姑妄听之。

  有一个案件,案情非常简单:检察机关公诉称被告人马某、张某于某日深夜在一个僻静处将受害人宋某勒倒,抢走人民币2000多元、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并提请法院依法处理。然而二被告人却称其没有勒被告人的脖子,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其没有实施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接受委托后,一老一少两个律师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发现能证明被告人实施暴力的情节只有一份证据:受害人陈述。年青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为抢夺比较合适。然而,已经从业十五年的老律师语重心长地对我说:这类似是而非的案件,最好不要与公诉人顶牛。这样,最后受益的是当事人,或许最后能判个缓刑。法庭上,律师为张某做了罪轻辩护。令人十分震惊和惭愧的是:另一位根本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马某,靠着在看守所临时学习的法律知识慷慨陈辞地为自己做了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

  判决结果出来了,印证了老律师的经验:张某为缓刑,马某为实刑。当看到张某的家属拿着判决书兴高采烈来到律师所感恩的时候,年青律师心里却充满了疑问:如果我当时依据自己的意见进行辩护,会是这个结果么?时间稍长了,我们知道:象这样违心的辩护,在这个行业并不鲜见。

  律师之难就难在既要拉住案源又要不能给当事人打包票。拉住案源的关键就在于给当事人以希望。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作为现代社会里生活的经济人,每一个当事人当然要考虑诉讼的成本与风险,你如果实话实说人家就很可能不打官司了,一旦人家要“扯乎”你就要白费蜡,你的智力劳动成果就会白白付出(对律师来说法律咨询也是一种智力劳动);你给人家打包票,如果遇到了风险,人家不给你钱你也是有苦说不出,毕竟不管官司的胜负结果,作为律师的劳动付出是必然的,可见旱涝保收是有合理基础的。曾经有一位知名律师跟我谈起此事,他意味深长地说,这对律师业来说就是个两难选择,就像走钢丝一样不容人有一点疏忽,否则就会是血本无归的结局。

  有人认为败诉的律师不行。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夺的好处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别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假如律师在接收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置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应用严重不当,那么聘任的律师必定是失职的,此种情形可以斟酌调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情况,律师也在不利局势下努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剖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终极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盼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同时也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改换一个对案件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是更不明智的。另外不能仅仅看判决书上的采信与否认定律师的功劳。

  其实,就我看来,不只是我,似乎法律人都胆小。人家给我们看个合同,我们总是思量半天。而那些企业家们,似乎文化并不高,一看有几分利,就当机立断,一个字,“干”!于是赚个盆满钵满。而那边人家已经开始数钱了,法律人还在思考,万一有风险怎么办?等思考成熟了,生意早就黄了。

  这就是法律人包括律师都做不成生意的原因之一,因为你想的太多了。有人总是问我,既然你们法律人主张“法无禁止皆可为(皆自由)”,为什么你们总是千思量万考虑,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最终贻误商机呢?要说,这实在不是我们法律人的错,如果一定要说是法律人的错,那就是法律思维的错。

  举个简单例子。法律上有句名言,说是“无救济则无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这一为法学界所共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

  你可能要问,既然如此,别人伤害了我就是侵犯了我的人身权,那他应该对我进行赔偿,为何你们法律人总是劝我处处小心翼翼,尽量不要发生伤害事件?

  其实我们法律人的初衷当然是为了你的利益。你受到了伤害,从法律上说当然应当由侵权人赔偿你的人身损失,甚至于精神损失。但伤筋动骨一百天,这疼痛必要你自己来忍受吧?而某些情况下,如果你小心谨慎,就可能不会发生侵权案件。这种情况下,你是不是选择谨小慎微?

  最后讲一下我理想的律师形象。

  一是看名片。一般律师与当事人见面,往往会送上一张名片,对律师来说,这既是业务营销的需要,也是身份的证明。因为我们中国人不太喜欢赤裸裸的直接查看律师证等证件。而假律师往往会口吐莲花,但就是不给你名片。

  二是看名片上的记录。一般来说,正规律师的名片上就是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名字还有自己的联系方式。

  当然,有些律师的名片上会有一大堆头衔,例如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之类,这是真的,因为从事律师工作的,就当然是该协会的会员。还有一些会长、理事之类,这些你也可以看一看,但不要太迷信。因为律师是靠业务水平来说话的,而不是靠忽悠。

  你能相信毛主席的名片会印上中国诗歌协会会员、著名诗人、老红军、老革命之类的头衔吗?我有句名言,说看一个人,名片上职务、身份越少可能水平就越高。例如,你见过真正大学者的名片上有那些花里胡稍的东西吗?所以,您信我别迷信名片。

  另外,名片上有个必备项目,那就是律师执业证号。当然,如果你是懂网络的,可以在网上键入这个律师的名字加上律师作为关键词,正规的律师就应该有信息可供查询。因为每年司法部门都要在媒体上对年检律师情况进行公告。

  三是看见面地点。尽管正规律师事务所也可能会和您在餐馆、酒吧、宾馆等地方见面,但他们一般会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进行一些重要业务活动,如签署律师代理合同、收费等,而假律师更多是在非正规场所。

  四是听律师谈话。正规律师为了招徕业务,也可能会夸大一下自己的能力。但我一定要告诉你,如果这个律师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无不通晓,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这个律师的水平可能真要怀疑一下。理由倒也简单,现在法律复杂,通吃天下的律师是不存在的。

  五要听律师所作的许诺。真正的律师往往会告诉你,他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他绝对不敢给你保票,说官司一定赢。因为这种行为是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所严格禁止的。

  六看合同。一般来说,正规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要签署打印的标准合同的,而且律师会容许你仔细阅读合同,甚至对收费以及代理事项等方面进行详尽解释,防止您产生歧义。而假律师,往往不会和你签署合同,即便是有合同,也往往催促你签字,不允许你仔细阅读。

  2007年4月15日佛山日报刊登了一则新华社呼和浩特的专电。2006年6月,家住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任某,聘请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案件审结后,任某先后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2006年4月,该律师事务所向莫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中涉及财产关系10万至50万元的按5%-4%的标准收费中的5%的标准支付代理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当时双方未签订代理合同,对收费没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的中间数值即按诉讼标的的4.5%收取代理费较为合适,故判决被告任某给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6000余元。

  这个判决正确吗?不但不正确,而且完全错误。

  本案就是个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律师所的律师完成了民事代理义务,任某也向其支付了4000元报酬。问题的关键是:律师所认为应当“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中涉及财产关系10万至50万元的按5%-4%的标准收费中的5%的标准支付代理费”,这个举证责任在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律师不能明确举证的情况下,我们的受案法院有什么依据认定双方有“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中涉及财产关系10万至50万元的按5%-4%的标准收费”的约定?必须强调一点,《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只是个参考收费标准,而无强制作用。何况,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样说来,很明显的,如果对收费约定不明,处于不利地位的应当是律师方。

    律师代理合同是不是必须要书面形式?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一般来说,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律师依法须向法院出具律所的出庭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法院才会承认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这种授权委托书是不是书面形式?退一步讲,即使不承认上述合同是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假设在法律、行政法规未强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前提下,上述代理协议有何不妥?

  简单地推理一下,作为法律专业服务者的律所不提供详尽明确含有收费标准的代理合同已是有错在先,结果法院却判定其因错而受益,这与“任何人不得因其自身的不法行为而获益”法谚也是不相一致的,也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中院负责人称“当事人应当与律师签订书面合同,对包括收费在内的诸多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这到底是当事人的义务还是律师的义务?据说,我国的律师业鼻祖邓析帮人打官司,就明确约定按照案件的大小收费,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收取一条短裤,难道说今天的社会已经诚信到律师不用约定收费标准了不成?那还起诉干什么?

  再退一步讲,法院凭什么能认定“因当时双方未签订代理合同,对收费没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的中间数值即按诉讼标的的4.5%收取代理费较为合适”?这种较为合适的判断由何而来?我们知道,法院对合同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才有权增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难道说对诉讼标的也有权平衡吗?这与法院的不诉不理的被动中立地位是相偏离的。

  没有出具具体收费标准的律师反而赢得了利益,这让我们善良的法律实在无从可说,这样的判决有公正意义吗?这样的判决对我们的普通百姓有什么教育意义?当前,也有学者如耶鲁、哈佛的双料博士冯象先生公开指责律师是个无用的职业。尽管有失偏颇,但如内蒙古呼市法院这样的判决,无异于对这种律师作用虚无论是火上加油。其判决思维和法律适用都让正常人难以理喻。

  七要看收费。正规律师往往会向您说明他收费依据的文件和标准。如果您认为过高,他也可能会降低收费标准,但不会差别过大。另外,更重要的是,正规律师可能会用白条收取你的费用,但他一定会尽快用正式收据来换回您的白条,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不开交易所的白条式私下收费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八要是看私下交往。正规的律师绝对不喜欢接受当事人的吃喝玩乐宴请,更不用说怂恿甚至要挟当事人宴请了。理由倒也简单,真正的律师也从法学院出来,律师用法律之师,正义之师。而天天歌舞升平不是法律人的选择。

  九要看和法官的关系。正规律师也可能也会向当事人或明或暗的显摆和某法院、某法官的关系,但有一点,正规律师绝对不会怂恿当事人去给法官送礼,更不用说收受当事人的钱代为向法官送礼。理由倒也简单,因为在我国行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而一旦成了罪犯,就必须开除出律师队伍。而对学法律的人来说,你除了法律还能干什么?

  十要看对案件的分析。正规律师往往和当事人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绝对不会为了胜诉而怂恿或者教授当事人造假证。理由也简单,因为这样做是违法甚至犯罪的。

  就这十点,能否把真律师事务所从假律师中区分出来?

  曾几何时,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上管天下管地”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法治化进程中,从昔日强调私力救济而向现代法治的现实必须;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对自身定位的问题,集刑、民、行等一身的人民法院(外国一般有宪法、劳动、州法院等诸多分工),其权力自然不容小窥。从社会角度看,法院的功能调整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院也因为势力范围的过大而有些案件没有做好事实上也难以做好。因此,近年来,许多高层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司法的有限性,彰显了司法机关高层的导向作用,那就是:司法不是万能的。

  法律是什么?正如有论者所指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底线,它所捍卫的是这个社会起码的公平与正义,但它不是万能胶,不是所有的伤口都可以用法律来弥合。

  这可能与我们当前宣传的法律万能论还是有点点差别的。不知道我们的普通百姓、我们的当权者、我们的法院和法官能否适应这一变化和差别。我用了20年时间才体会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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