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些单位业主之外,业主也就是城市居民。确切地说,业主是拥有房屋产权的城市居民。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业主已经是城市居民中的大多数。所以说,业主的利益,其实就是城市居民的利益,就是群众的利益,就是百姓的利益。关注和解决好业主维权的问题,是所有公权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履行"执政为民"宗旨和承诺的重要内容。那种对"业主维权"采取冷漠、推诿、甚至刁难的态度,那种视"业主维权"为"难有宁日"的思想,都是对"执政为民"宗旨的违背,是对社会公权和社会公理的亵渎,是对失去侵犯业主利益特权的留恋。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受到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对大多数城市居民而言,其主要的私人财产就是作为居所的房屋。那是他们辛苦工作和克俭积攒半生乃至一生的财产。我国大多数城市居民的财产权其实就是房产权。因此,尊重和保护业主的房产权益,就是体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是体现尊重和保护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业主的城市居民,因为有了作为私有财产的房屋,也就享有住宅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共有权益。业主不仅拥有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拥有共有物业形成的集体财产。这些共有物业包括电梯、配电机房和配电设备、发电机组、水泵、消防设施、管理用房、办公设备、共有商业用房、架空层、地下室、会所、停车场、共有使用权土地、绿化草木和绿化设施、围墙、安全监控设施、维修和管理用物料、专项维修基金、共有物业租金收入,等等。城市居民拥有集体财产,是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产生的现实。这种集体财产权,应该与农村村民的集体财产,以及城市中农转非居民的集体财产一样,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业主(集体)维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他们的集体财产权。因为这种集体财产权经常遭受到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个别大业主,甚至政府部门的严重侵害。这就是"业主维权现象"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
www.sqwq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