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591
17岁的小张就读于宿迁市某学校,本想学好一门技术,毕业后能找个好工作,谁知却在校外实习期间,被机器伤及手臂,造成身体残疾。4月3日上午,山东省宿迁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小张所实习公司赔偿小张各种费用623000元,就读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8月,小张考入了宿迁市某技术学校。去年7月,根据学校与某公司签订的就业实习协议,小张被派遣到某公司进行实习。8月2日上午,小张在实习单位工作时,不慎被机器伤及左上肢,造成左臂离断。经鉴定,小张的左上肢损伤为三级伤残。随后,小张将实习单位与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004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对小张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指导,公司安排小张和其职工老李共同进行机器操作,事发时为上班时间,但老李并不在事故现场,因此,实习单位对小张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李作为学校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是在校理论学习的延续和实践,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但该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实习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该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