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新闻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福建3男1女因聚众淫乱被抓 女方曾报警称被强奸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004
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被抓,日前,组织者林某某被安溪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三男一女在民宅淫乱

林某某家在安溪某乡下,今年才19岁的他,在去年犯下了一宗不光彩的案件。

去年10月24日,林某某在同村村民a(化名)的房子二楼房间内,提议、策划由a、b、c(后两人亦为化名)三名男子和女子阿桑(化名)进行淫乱。作为组织者的林某某并未参与淫乱。

去年11月5日,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30日,林某某被逮捕。

背后 女方曾报警称“被强奸”

针对此案,安溪相关部门不愿透露任何消息。

据相关知情人介绍,林某某和a、b、c三人年纪相仿,无正当职业,阿桑也与他们认识。“事情发生后,阿桑的不正常表现引起了家人的怀疑。”该知情人说,在家长的追问下,阿桑说自己被a、b、c等人欺负了。

家长一听非常着急,以阿桑被强奸为由向安溪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并非“强奸”,而是阿桑自愿的,根本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阿桑相对同龄人来说,智力有些低下,但经司法鉴定,她有性自卫能力。”该知情人说,最后警方没以“强奸”立案,经过详细调查,认定了这是一起聚众淫乱案,林某某是其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判决 聚众淫乱组织者获刑

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庭审时,林某某都承认了,并认罪。

经过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策划多人共同进行猥亵、淫乱,他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记者了解到,判决后,林某某并未上诉。

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有了“聚众淫乱罪”的罪名。

■专家访谈

聚众淫乱罪破坏公序良俗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这种罪如何认定,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刑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

由来:

流氓罪分解出聚众淫乱罪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四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危害:

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

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公开进行,都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

■名词解释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相关案例

南京

聚众淫乱案

教授获刑三年半

聚众淫乱案,在全国最出名的莫过于南京的那起。

2009年8月17日,南京市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某某,他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游戏中的组织者,因此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

次年4月7日至8日,秦淮区法院对马某某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22人的被告人阵容,创造了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

2010年5月20日上午,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某某等22人因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某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

下一个: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59555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