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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性侵男童案引关注 专家建议扩大强奸罪范围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973
连日来,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涉嫌猥亵数名男童一案,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而在此之前,陕西省咸阳市一位13岁男孩儿“被性服务”事件也曾将男童保护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性侵男童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处罚力度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法制日报》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平教授。  

  现有罪名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得比较全面,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三个罪名(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有关卖淫犯罪的一些罪名也涉及对女性和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其中特别重视对14周岁以下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包括男童和女童),其处罚力度要大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男童性权利的保护,在刑法中却只有猥亵儿童罪一条。”王平说。

  王平指出,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对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性侵男童这一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逐渐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对于性侵男童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能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公众,大多认为适用这一罪名处罚太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王平分析,从法条上看,猥亵儿童,一般情况下只能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才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猥亵数名儿童的行为,并不是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最多也只能判五年,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显得罪刑不相适应。

  “如果在性侵男童过程中,造成身体伤害的,也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罚。而一般的故意伤害(轻伤)则只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是造成轻伤,则择一重罪处罚,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重伤,则可以考虑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王平补充说。

  社会呼吁适当扩大强奸罪范围

  对于性侵男童案件,有观点认为应按强奸罪论处,因为这一罪名的法定刑相对较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此,王平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排除了男性,因此不能适用强奸罪。

  “法律规定虽然在总体上应保持稳定,但也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近来披露的性侵男童案在定罪量刑上暴露出的法律规定与现实危害状况的不相符,可考虑通过修改法律,适当扩大强奸罪的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王平建议。

  王平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总体上呈现出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强奸的界定就比较宽泛。1999年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强奸罪的罪名,取而代之的是强制性交罪。行为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被害人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目前我国对强奸罪的规定还只是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侵犯,即是指异性之间,而且是指男性对女性。”王平说,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刑法可以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包括男性。

  “缩小本属于猥亵行为的范围,相应扩大强奸的范围。”王平说,这样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预防青少年性侵害应多管齐下

  “刑法对犯罪的打击,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事后的保护。而侵害一旦发生,对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被害人,特别是儿童,常常会留下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造成的影响不可估量。因此,除了修改完善刑法规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外,还应特别注重青少年性权利被侵害的事前防范。”王平说。

  王平指出,目前来看,不良网络信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很大,政府在维护网络安全、卫生和健康方面,应承担起主要责任,加强网络环境治理;目前网络上的色情信息、网站打击效果不是很理想,应加大监管力度;有关严禁未成年进入网吧的规定要加强落实。

  “家长应当正确引导孩子利用网络,必要时可在电脑上安装一些限制软件。”王平说,中小学的性教育内容也应更加全面,将女性和男性的性权利教育放在同等位置。此外,媒体在报道此类犯罪案件时,也应树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保密意识。(记者 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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