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649
据全国老龄委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07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 1.43亿,占总人口的 11%,预计到 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 2.4亿。关注社会老年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个老年人度过幸福、美满、安详、健康的晚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国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年人除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之外,在民事权利(如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处分权、公共财产使用权、财产继承权等财产权利;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婚姻自主权、受子女赡养权)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依法受保护的权利,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老年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普遍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诸多问题,行使平等权利、保障合法权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专家提醒,经济困难的老年当事人可寻求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志愿者等都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及经济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宿迁维权网律师是爱老、助老典范。从我们一开始接待来访,到现在发现老人来咨询的面很广,问题也很尖锐。例如房产纠纷、再婚问题,子女赡养问题,一个是物质赡养,另一个是精神赡养,尤其是后者,很多老人反映子女不回家看,生活孤单,希望这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有的老人坐公交车被撞了,邻居家的纠纷如油烟、噪音、采光等问题得不到解决。还有消费当中产生的问题也很多。下面我们就平时接访时老年人经常遇到的很有代表性的问题通过案例展开讲述。
一、借贷问题
现在银行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买房子是不能贷款的,于是有的老人就让子女帮助贷款,但产权是子女的,每月的贷款还是老人还款。当老人今后与子女产生纠纷后,子女说房子是自己的,老人又没有证据,只好自己吃亏。俗话说,亲兄弟要明算帐。现在是法制社会,老人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即使是面对自己的亲生子女,当涉及到房产、借款等经济行为时,也要以相关的契约合同等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一定要有书面的补充协议和约定,说明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拥有永久居住权等类似约定。
这种常见于公司间的行为在一些家庭中尤其是在父母与子女中出现。可以把可能存在的风险规避到前头,这样对自己是一个很好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把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防患于未然。
我们接访时发现现在老人以房养老的也比较多,有的老人通过公证把房子给了保姆、邻居或者亲戚,当这些人对老人起不到赡养义务的时候,老人要房子又没有办法。如果他们当初做公证的时候有一个附加条件,说明不赡养就把房产收回来,这样就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老人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及借款人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时间、还款时间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因为往往双方当事人系朋友、熟人、亲戚等,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订口头协定,一旦一方否定,对方就难以举证,出借人诉诸法院也因无法举证而不得不撤诉或承担败诉后果。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出借人在借出钱时,应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为保证人,数额较大的借贷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
二、再婚问题
1. 老人再婚前要多了解
再婚对老人讲是好事,但如果处理不好关系,就可能变成坏事。我在接访中,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来谈再婚后又离婚的,有的诉说对方种种的不好,再婚后因感情不和又要离婚。有很多再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了房产的分割。还有的老太太离婚前还要求对方进行一部分补偿等,产生很多纠纷。
我们认为,老人再婚前一定要多了解,不要仓促,要分清钱财,避免后患,在接访时有的老人想再婚,子女因为房产问题来阻挠,而老人则出于多方面的顾虑,准备打消再婚的念头。我就明确告诉他,他有再婚的权利和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还有的老人对再婚抱有不同的态度,有一个再婚的老太太当时再婚时想让后老伴照顾自己,后来后老伴生病没法照顾她,她就来咨询如何离婚如何分财产。这样的,就可以明确告诉她,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法院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2..再婚处理好财产免纠纷
还有一个老人再婚后,把其中的一套房子给了后老伴的儿子结婚用,他另外的一套房子拆迁后,他把钱给了后老伴的女儿,让她帮忙再买一套住房。后来,他生病出院后,那个女儿就不让他进门,后老伴又提出离婚。他只好住进老年公寓。如果老人当时在处置这些房产的时候给自己留点“后路”,做一些协议或公证,就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一个老人再婚后,自己买下了单位的公房。后来,她和后老伴离婚,后老伴提出那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于是,法院依据婚姻法,对房子进行了分割。对于这样的情况,老人再婚前应该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如果再婚后产生财产处置问题,应该和后老伴有一个补充约定。
我们接触了一对再婚的老人,就是这样办的。他们在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前,为避免日后矛盾,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再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双方都不继承对方的原有住房,无论谁先“走”,原住房屋均由各自的子女处理。“婚前公证”,既可避免家庭矛盾,解决子女的后顾之忧,也可约束另一方的不良再婚动机,使老人再婚真正能达到“老有所伴”之目的。
3.再婚要给自己留保障
现在老年人再婚比较普遍,但这其中很多“再婚”的其实都是同居关系。应该说老人采取这种办法,也是为一些实际问题所迫。实际上老人同居是不合法的,更不受法律保护。现实中,就有很多老太跟老头同居多年后,对老头也付出很多,但老头去世后,财产都被他的子女继承了,老太太的生活一点保障都没有。
4.老人遗产分配的问题
现在老人手头多有房子和钱财,法律规定,如果老两口一方去世,财产就由另一方和子女平分。这样做虽然合法,但对活着的老人伤害比较大。我个人建议,老两口最好在身体好的时候就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对方或者跟子女先协商,等两个老人都“走”了后,再继承老人的全部遗产。这样,对活着的老人来说,生活起来就会有更大保障。
5.维护权益不要顾及面子
有一位老太太再婚2年后,后老伴病了。后老伴的子女认为自己的父亲结婚了,于是不管不问。我建议老太太,应该先和老伴的子女协商,如果不行就到社区、子女单位,但老人总是感觉不好意思,就怕关系搞僵了,既不到社区去,又不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还有的老人起诉后,因遭到子女威胁或者碍于面子,几次起诉后又不断撤诉,有的因此耽误了诉讼时效,有的被子女继续侵权后,终日郁郁寡欢,影响晚年生活质量。另外,我在咨询中还发现有的老人经常犯一些“低级错误”,比如有的老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被子女拉到公证处公证房子或钱物归子女所有,老人根本不知道怎么一回事,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由于公证的法律效力很高,老人过后后悔也不能弥补了。
另外,我还发现,老人接触社会少,经常容易上当受骗。有的容易轻信一些口头或形式上的承诺,防范意识薄弱;有的好贪小便宜,喜欢免费的旅游等活动,参加后容易盲目相信高额回报的宣传;有的不仅因盲从众人而受骗,受骗后更不愿向家人承认。这方面,老人的法律意识应该增强,我们要和社会个部门联合起来多做一些普法宣传工作。
三、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资料
还有一些案例是子女瞒着老人把房产变成自己,就其原因是老人没有把自己的证件保管好,或者轻易把证件交给子女,子女拿着证件去干什么,他也不过问。有的老人的房产被子女过户后,被要求搬走,才知道原委。还有的老人说,他们有时候脑子不好用了,有的时候自己把证件放在哪里都不记得了。我建议老人一定要妥善保管这些重要的证件和资料,对子女提出的一些房产、继承问题,不要着急拿主意,多问些懂法律的人再做定夺也不晚。
在过去的岁月里,老同志以满腔热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为社会发展建立了辉煌的业绩,奉献了青春。现在,他们虽然已退休或离休,但他们仍然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一如继往地理解、关心和支持社会的发展。我们要通过各个层面,关爱老人、帮助老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老有所乐、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