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办发〔2008〕224号 2008年12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在全市逐步建立政策框架基本统一、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末,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
(一)2008年,各县(区)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县区新农保实施办法,并积极推进。
(二)2010年,全市新农保参保覆盖面达到50%以上。
三、保障范围
凡本市户籍居住在农村,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不符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都应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一)新农保实行县(区)级统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政府补贴每年按补贴养老金数额,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 (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鼓励参保人员根据经济收入状况适当提高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一般为15%左右,其中财政补贴2%,余下部分个人缴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提高,逐步提高缴费比例。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参保人员特别是困难人员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各类企业、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新农保基金。
在任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等人员参加新农保,可依据有关规定,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五)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各地应建立适合农民特点的缴费机制。
五、养老待遇
(一)养老待遇实行按月领取和社会化发放。
(二)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凡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180个月以上)的,即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或向后顺延缴费至15年。
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
(三)养老待遇构成及标准。养老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农民月纯收入的18%。政府补贴根据农民纯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六、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和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迁入地尚未实行新农保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新农保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和转换。相互承认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新险种的标准折算,不足部分的由参保人缴费补足。
(三)原农保业务停止办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原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转入新农保,承认缴费时间,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按新农保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不足部分可以由参保人员缴费补足。
七、建立老年补贴制度
对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以上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的农村户籍人员,政府应建立老年补贴制度。老年补贴标准为:男60至70周岁、女55至65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发放,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在此基础上自定。
八、经办管理服务
县(区)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应建立起以乡镇为主体的新农保工作责任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承担。各县(区)应加快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为新农保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各级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禁止在农保基金中提取工作和人员经费。
新农保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新农保基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十、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农保实施办法,并要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加大新农保制度宣传工作力度,动员组织农民积极参保,努力扩大新农保覆盖面,使新农保政策尽快惠及广大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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