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小汽车2011年11月被盗,陈某
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陈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陈某的车辆撞倒受伤,致八级伤残,而事故的驾驶员已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不承担
赔偿责任。
评析:机动车被盗抢,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盗抢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的最极端情形,机动车被盗抢后,
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
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知悉、未预想到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