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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高额赔偿引发虚假诉讼 检察官依法监督助维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71
    春节长假刚刚结束,2013年2月16日,江苏省沛县法院根据沛县检察院的建议,作出两份罚款决定书,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两起关联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出每人罚款2000元的决定。两份罚款决定书的背后,是一个曲折的故事…… 

  车祸之后,赔偿协议达成 

  2010年3月15日中午,沛县主城区一条繁忙的马路上发生了一起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将一名10多岁的男孩撞倒在地,男孩头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孙强为酒后驾驶,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不久,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沛县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孙强提起公诉。此时,被害人张天辉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面临巨额医疗支出的张天辉的父母,对孙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强赔偿全部医疗费。 

  在法院主持下,孙强和张天辉的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孙强承担张天辉50万元的医疗费,双方约定了支付条件和期限,孙强的母亲和姐姐自愿担当保证人,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调解结案。由于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2011年1月,孙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两起官司,担保人没了财产 

  孙强走出看守所的大门,一个月后,事情突然发生了变化。 

  2011年2月28日和3月16日,沛县法院分别受理了两起财产纠纷。被告分别是孙强的姐姐和母亲。两名原告都拿着借条来起诉,一名原告声称,孙强的姐姐于2009年向他借了21万元,迟迟不予归还;另一名原告则声称,孙强的母亲于2010年向他借了40万元,多次催要仍不归还。 

  这两起财产纠纷的被告――孙强的姐姐和母亲,都痛快承认了借款事实,并表示愿意还钱。由于双方对借款事项均无异议,债务人都同意足额偿还欠款,两起案件很快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孙强的母亲将自己的房产抵偿给自己的债权人,孙强姐姐的工资也被法院冻结,用于偿还所欠原告款项。而此时,小天辉治愈的希望越来越渺茫。孩子已经失去意识,不能说话,连吞咽食物都有困难。经司法鉴定,小天辉被确定为一级伤残,需要长期一级护理,后续治疗费用也将是不小的支出。 

  更令小天辉的父母忧心的是,当时孙强还没有履行完民事赔偿协议,两名担保人的财产又都要转给他人。万般无奈下,他们向沛县检察院提起民事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裁决进行监督。该案经沛县检察院汇报,引起徐州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依法监督,检察官助维权

  办案检察官调阅并审查了法院的审判卷宗,发现该案疑点重重:两起诉讼的唯一证据都是债务人写的借条,借款数额巨大却没有从银行提取款项的证明;两起诉讼的当事双方都称借款全部为现金,这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常理不符,而且借款用途不明确;进一步调查得知,两起诉讼的“债权人”都是孙强的亲戚或朋友。检察官据此认为,两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虚假诉讼,要查明真相,就必须对涉案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2011年盛夏,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办案干警,冒着酷暑两赴南京,选择了大量关联样本,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借条实际书写时间在后,而且和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相距甚远。也就是说,这两张借条都是假的。 

  手握司法鉴定结论,办案检察官立即约谈了两名“债权人”,告知虚假诉讼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面对询问,两名“债权人”大汗淋漓,最终承认了通过提起虚假诉讼,帮助“债务人”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沛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上述两起民事调解案件进行再审。沛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两起案件重新审理。 

  开庭当天,由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监督证据确实充分,两名原审“债权人”当庭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民事诉讼,沛县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并依法撤销原审调解书。担保人被转移出去的财产得以追回,小天辉的后续治疗费用有了保障。 

  2012年11月的一天,徐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陈士莉来到张天辉的家。看到小天辉仍然毫无意识,陈士莉的眼角涌出泪水。“这是我个人的一点心意,请收下。”陈士莉掏出500元钱塞到小天辉奶奶的手里。“谢谢你们,谢谢!”老人呜咽着拥抱了检察官,连声道谢。 

  当罚则罚,震慑虚假诉讼

  民行检察官没有止步于两起民事虚假调解案的成功撤销,而是对虚假诉讼展开了更多的思考。 

  2007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2012年8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则载明: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3年1月,沛县检察院依法向沛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进行制裁。沛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每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被处罚人员已经足额缴纳了罚款。 

  “虚假诉讼多是调解结案,非常隐蔽,其危害性大于一般的诈骗行为。立法机关应将虚假诉讼纳入刑法调节范围,予以严厉震慑和打击,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陈士莉提出了这样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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