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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探如何制造张氏叔侄奸杀冤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937
女神探聂海芬
这曾是一桩“用证据说话”的“零口供经典案例”这起冤案当年曾被视为经典 由于这次浙江高院再审全盘推翻了当年的判决和刑侦结论,许多网友怀疑这起冤案是否被“女神探”有意人为制造。不过,从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浙江神探”系列对此案的专门报道——《无懈可击聂海芬》来看,这似乎不是其本人有意制造的冤狱,在她看来,这起案子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恰恰是由于她本人在挖掘证据方面的努力,此案成了“无懈可击”的铁案,否则不至于有意拿出来宣传。

在另一篇其荣获三八红旗手的宣传文章《鉴证实录:一个与死囚对话的现代女"提刑官"》中,也特意提到了此案,称聂海芬“使得该案最终在没有完整口供的情况下,运用证据认定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成为杭州市第一起零口供判决的经典案例。此案的最终成功,极大地鼓舞了预审民警的斗志和士气。”

何谓“零口供判决”?在目前关于此案的报道中,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所谓“零口供判决”,是指在司法判决中,完全不需要当事人口供,而仅仅依靠供述以外的证据进行定罪的情形。中国的刑事案件,长期以来判决都严重依赖于当事人口供,由于“刑讯逼供”等种种问题,这显然是极为不妥的,所以“零口供判决”被视为一种“重证据轻口供”的进步。在本案原一审判决中,杭州中院列出了张辉强奸少女致其死亡的26条证据,无一来自于审讯时的当事人口供。因此,这起案件曾被视为经典大力宣传。
张辉和张高平
张辉和张高平(右) 事实上,“女神探”对证据的推敲完全不靠谱 电视节目《无懈可击聂海芬》为我们粗略展示了女神探是如何找到这二十多条证据的。然而,这还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首先,节目里提出了两条非常有价值的质疑,“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但直到节目最后也无法对这两条疑问进行解答。

其次,为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女神探从把口供和细节串起来入手,号称“对这些细节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到了苛刻的程度”。结果是“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印证了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证明两人在同一场所实施了犯罪;然后,女神探“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得出“二张交代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这就是所谓的“细节”,不仅完全看不出跟强奸杀人本身的联系,而且有着多种可能的解释。最简单的,聂海芬并不是一开始就接手此案,她如何保证之前的审讯人员没有逼迫两位嫌疑人串供?

最后,针对死者王冬的体内找不到张辉的精斑,只给了个解释,“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但始终未提供张辉对死者进行强奸的直接证据。

就这样的20多个“间接证据”,依次通过了公检法,最终被用来对二张进行定罪。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对这些证据的评价是,“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零口供”的实质:掩盖刑讯逼供所犯的错误 既然这些证据如此缺乏证明力,为何这个案件的审理还要摆出“重证据轻口供”的架子,还要来“零口供判决”?《无懈可击聂海芬》中其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并不是公检法不想采用口供,也不是没有口供,而是口供根本用不了:“自落网后,叔侄俩的口供一再反复”“随着办案工作的推进,两名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而且差异点越来越多”“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

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里有很大的刑讯逼供的嫌疑——初期审理时两人被逼串供,后来出现分歧,导致口供完全无法用来进行定罪,最后不得不找了一堆严重依赖于口供的“间接证据”进行“零口供判决”,就这样,有关方面还把该案看作“无懈可击”的经典判决。这足以说明,所谓“重证据轻口供”的“零口供”原则未必能够保护被告人,被告人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口供只不过是用得着时就用,用不着或者用了有害时就扔掉的东西罢了。

剩下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么一个在再审时被认为漏洞百出的案子,之前一审二审却都能成功定罪?

02 

“铁案”为何跑不掉刑讯逼供与“狱侦耳目”在浙江高院就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答记者中,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明确声称:“两原审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这印证了媒体2011年关于此案非法取证的报道。 

“狱侦耳目”袁连芳 唐学兵还提到,“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

所谓袁某某,即袁连芳,2001年,袁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在杭州被判刑6年,但他却没有依法进监狱服刑,反而一直呆在看守所里。袁连芳是被侦查机关所利用了,正式的名称叫做“狱侦耳目”,“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和获取证据,立功者可获减刑。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减刑裁定书,曾明文写出袁连芳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

袁连芳至少完成了两次任务,一次是在河南鹤壁“诱导”和折磨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让其同意“自首”,马廷新最后被法院判决无罪;一次就是这次奸杀冤案,张辉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最后,袁连芳作证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成功使得张辉叔侄被定罪。

“狱侦耳目”是公安机关揭露和打击犯罪、深挖余罪的重要手段,为法律所允许。然而,这一手段是否如袁连芳般被违法滥用,目前还知之甚少。

江湖救急的“女神探”然而,即便出动了刑讯逼供和狱侦耳目,由于两位嫌疑人口供并不一致,侦查并不顺利,于是案发地西湖公安分局请求聂海芬出马支援。“支援”两字,足以道尽侦查机关对待两位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已经把他们当作犯罪者了。聂海芬来,就是为了找出证据的。

《鉴证实录:一个与死囚对话的现代女“提刑官”》披露了让人吃惊的数字,聂海芬所在的刑侦支队预审大队,主要负责承担市区属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预审办案工作。2000年以来,她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换言之,她差不多一周就要处理一个死刑案件。以她对张氏叔侄这起奸杀冤案的处理来看,其他她经手的案件未必不会有问题。

检察院和法院:“经聂海芬同志把关的案件,我们信得过”公安机关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第一道关口,然而若这道关口对检察院和法院这两道关口有很大影响的话,冤案也就随之不远了。在我国,兼任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又是检察院法院的领导;在“命案必破”的指挥棒下,为了破获重大案件,公检法经常组成专案组在侦查阶段联合办案,一旦出现错误,就很难追究。为了尽快破案,圈定嫌疑人后,有时候包括检察院、法院甚至律师在明知证据体系不够完善时,也想把案件尽快了结。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一长串的名单都证明了这一血的教训。 

而聂海芬对检、法两方面的影响有多大呢?宣传稿称“聂海芬的业务能力不但得到了全市公安同行的认可,还获得了市检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处、庭的肯定……‘经聂海芬同志把关的案件,我们信得过!’”

结语“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希望有关部门能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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