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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财产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738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分析原因大致有:



  1)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国家关于农村的土地在有些农村由于没有机动地,农村土地惯常做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



  2)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现实中,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部分离婚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



  3)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由于农村中传统“夫权”意识的影响,国家的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和宅基地权益的保护比较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但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而且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所以当权利利益出现冲突和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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