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353
张某与同村女青年王某谈恋爱,并于2001年5月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了。大半年过去后,两人不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并于2002年3月18日开始分居。在随后的五年时间里,张某和王某因同居后购买的一台价值数万余元的电脑刺绣机而争执不休。张某认为他买电脑刺绣机掏的钱多,应要回而告到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共有财产分割方面出现异议,法院应当收案审理。2007年年初,法院对他们的同居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张某如愿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律师指点】

  本律师说,目前法律不认可同居关系,同居中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和朋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在涉及分割财产时,一般都会采取“谁的东西归谁”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都要对财产的归属提出证据。

  对分割财产,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分割财产时,也要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此外,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

下一个:离婚净身出户协议写明不出抚养费是否合法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22581位访问者